最近大半年我几乎每天都会打开论坛逛一逛,大部分时候只是瞟一眼。大概是一两个星期之前,就发现论坛起了争执,不过一直没有参与进来。最近争执进一步加剧,我也从法律层面发表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传播他人作品,如词典、书籍、期刊、新闻、歌曲、照片、视频等等(具体种类可以查看《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是反面例子),凡是在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著作权法》第22条、第23条)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管是以pdf、mdx,或者将文字复制粘贴、翻唱、剪辑还是其他形式,分享给他人,都是违法行为。尤其是在互联网上面传播,几乎没有“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4条)和“法定许可”的可能。当然,计算机软件还有不同,我们买盗版书回来自己看(卖盗版书肯定违法),并不违法,但是使用盗版软件办公却可能违法。
其次,你也传播,我也传播,都是违法行为,并不是说就没有程度轻重之分。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其中,侵权行为主要由《民法典》规定,两个论坛的绝大多数行为都属于这一种,需要著作权人取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人身份信息等等,然后向法院起诉,责任形式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总的来说维权成本高,但是最后未必赔得了多少钱,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人使用盗版Windows系统和Office,微软公司却很少起诉的原因。
行政违法行为主要由《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往往需要“损害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条),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责任形式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4条)。
犯罪行为则由《刑法》规定,主要是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一个核心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责任嘛,自然是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国家包吃包住。这个“以营利为目的”,是最容易被误解的,很多人会认为只有把词典之类的拿来卖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才算是“以营利为目的”,事实上并非如此,用来引流、打广告、和别人互换资源等等,都算,什么“赞助”“众筹”“打赏”,完全是“窃书不能算偷”“我没要小弟杀人,我说的是把他做了”的翻版,自欺欺人而已。我的小书屋下载电子书也不要钱啊,但是站长因为接受了别人的赞助、打赏,用来维持服务器,好像是去年,还是进去了。下图是法工委的释义。
此外,刑事责任虽然需要达到几万块钱,但是一旦享受到赚钱的滋味,很可能抱有侥幸心理,陷入其中。还有,你赚几十,他赚几百,大家都没事,那站长呢?他加起来算几万?他是不是会进去?贩卖资源,尤其是论坛里面发布几个mdx,加起来才赚多少钱?有什么必要冒这个险?国家包吃包住后果有多严重,我想大家都知道。
因此,我在其他帖子下面也说过,我们这个论坛,底线就是不涉及任何利益,服务器费用站长自己想办法,其他作者也不要利用在这个网站上发布了资源的契机,为引流或者后期获利做铺垫。不要说什么“赞助”“众筹”“打赏”“劳务费”“电费钱”“资源互换”,法律一视同仁,你这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就算亏本倒贴了也算。如果有人以作者或者出版社身份找上门来要求删除分享链接,那就立马删除,大不了过段时间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