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1. 国际金融公司(IFC)《可持续性框架》详细阐述了公司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承诺,并且是公 司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持续性框架》包括《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 和《国际金融公司信息使用政策》。《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描述国际金融公司(IFC)有关 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的承诺、作用和责任。《国际金融公司信息使用政策》反映了公司致力于运营透 明度和良治的承诺,并概述了公司有关其投资和顾问服务的机构性披露义务。《绩效标准》的制定面 向客户,为他们如何识别风险和影响提供指导,旨在帮助客户以可持续的营商方式避免、缓解、管理 风险和影响,包括客户在项目活动中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以及披露信息的义务。在直接投资(包括通 过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和公司融资)的情况下,国际金融公司(IFC)要求客户采用《绩效标准》 来管理环境与社会风险和影响,从而增强发展机遇。国际金融公司(IFC)使用《可持续性框架》以及 其它战略、政策和计划来指导公司业务活动,从而达到其总体发展目标。《绩效标准》还可适用于其 它金融机构。 2. 八项《绩效标准》共同确定了客户 1 在国际金融公司投资的整个项目周期内需达到的标准: 绩效标准 1: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评估和管理 绩效标准 2:劳工和工作条件 绩效标准 3:资源效率和污染防治 绩效标准 4:社区健康、安全和治安 绩效标准 5:土地征用和非自愿迁移 绩效标准 6: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绩效标准 7:土著居民 绩效标准 8:文化遗产 3. 《绩效标准 1》确立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i)综合评估以识别项目的环境与社会影响、风 险和机遇;(ii)通过披露项目相关信息和与当地社区就直接影响他们的问题进行磋商来进行有效的社 区沟通;(iii)客户在整个项目周期内对环境和社会绩效进行管理。《绩效标准 2》至《绩效标准 8》 确立了避免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对员工、受影响社区和环境带来风险和影响,以及如果仍存在残余影 响,补偿/抵消这些风险和影响的目标和要求。虽然所有相关的环境与社会风险和潜在影响都应被视为 评估的一部分,但《绩效标准 2》至《绩效标准 8》描述了需要特别关注的潜在环境与社会风险和影响。 这些环境或社会风险和影响一旦确定,就要求客户通过符合《绩效标准 1》的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来 对它们进行管理。 4. 《绩效标准 1》适用于所有具有环境与社会风险和影响的项目。其它绩效标准的适用取决于项目 所处的具体环境。各项《绩效标准》应综合来看,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相互参考。每项《绩效标准》所 提出的要求适用于项目下所资助的所有活动,除非每部分所述的具体限制中有其它规定。客户应在所 有融资项目活动中采用《绩效标准 1》开发的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一些交叉领域的问题,如气候变 化、性别、人权和水资源,在多个《绩效标准》中都有涵盖。 5. 除了满足《绩效标准》中的要求以外,客户还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法律,包括那些国际法中规定的 东道国有义务实施的法律。 6. 世界银行集团《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EHS 指南)是阐述一般性和具体行业的良好国际行业 惯例的技术参考文件。国际金融公司(IFC)使用《EHS 指南》作为项目评估过程中的信息技术来源。 《EHS 指南》包含国际金融公司(IFC)一般可接受的绩效水平和衡量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成本 1《绩效标准》中“客户”一词泛指负责所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运营方,或融资接受方,取决于项目结构和融资类型。 “项目”一词的定义见“绩效标准 1”。 合理的新设施一般是能够达到这些水平和标准的。对国际金融公司(IFC)资助的项目,在现有设施中 采用《EHS 指南》可能包括确立具体设施地点的目标,以及达到这些目标的适当的时间表。在环境评 估过程中,可能会建议替代(更高或更低)绩效水平或衡量标准,如果这些水平和标准对国际金融公 司(IFC)来说可以接受的话,将成为具体项目或地点的要求。《EHS 通用指南》包含可能适用于所 有行业的环境、健康和安全问题的交叉领域信息。通用指南应与相关的行业指南一起来使用。《EHS 指南》可能会不时更新。 7. 如果东道国的法规与《EHS 指南》中所述的绩效水平和衡量标准不一致,项目应采用其中较为严 格的标准。如果在具体项目的情况下,更适合采用较为宽松的绩效水平或衡量标准,则应详细地说明 采用替代标准的理由,并将其作为具体地点环境评估的一部分。这种理由应该表明,选择该替代标准 可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8. 一套八册对应每项《绩效标准》的《指导手册》,加上《金融中介机构解释手册》,对《绩效标 准》及参考材料中包含的要求以及可持续性良好惯例提供指导,帮助客户提高项目绩效。这些指导手 册/解释手册可能会不时更新。 简介 1. 《绩效标准 1》强调在整个项目周期内对其环境和社会绩效进行管理的重要性。一个有效的 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ESMS)应当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过程,这个过程由管理层发起并提供支持, 其中涉及客户、员工、直接受该项目影响的当地社区(以下简称“受影响的社区”)以及其他利益相 关者 1的参与。ESMS管理系统是基于企业现有管理过程中“计划、实施、核查和行动”等各个要素, 以结构化、有组织的方式,持续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 2与影响 3。一个与项目的性质与规模相匹配的良 好的ESMS管理系统可以促进稳定、可持续的环境和社会绩效,并能够带来更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 效益。 2. 有时,某些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其影响的评估和管理责任可能由政府或第三方承担,而不在客 户的控制或影响范围内 4。这样的案例可以包括下列情况:(1)政府或第三方制定的早期规划将会影 响项目的选址或项目的设计;并且/或者(2)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某些行动是由政府或第三方实施的, 比如为项目提供土地,该项目实施之前可能涉及到社区或个人迁移以及/或者导致生物多样性的损失。 尽管客户不能控制政府或第三方的这些行动,为了帮助达到《绩效标准》要求的环境和社会效果,一 个有效的ESMS管理系统应该能识别项目所涉及的不同单位、项目的作用、项目带给客户的相应风险 以及与第三方协作的机会。此外,本《绩效标准》支持使用有效的申诉机制,帮助早期识别那些认为 自己已经受到客户行为伤害的人并提供快速的弥补措施。 3. 项目活动应该尊重人权,这意味着避免侵犯他人的人权,并解决项目活动对人权可能导致的 或促成的不利影响。每项绩效标准都包含一个项目在运营当中可能涉及到人权的相关要素。基于这些 绩效标准进行的尽职调查将使客户能够解决项目中的很多与人权相关的问题。 目标  识别和评估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  采取多层次的减缓措施来预测并避免对员工、受影响的社区和环境所带来的风险和 影响,或者在不可能避免的情况下将风险和影响最小化 5,并在仍然存在残余影响的 情况下,对其进行补偿/抵消。  通过管理系统的有效使用来促进客户的环境和社会绩效的改善。 1 其他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不受项目直接影响,但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团体,可能包括国家和地方当局、邻 近项目和/或非政府组织。 2 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某些灾难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这一灾难影响的严重程度。 3 环境和社会影响是指项目所支持的活动对社区的物理、自然或文化环境造成的任何潜在的或实际的变化,以及对 周边社区和工作人员的影响。 4 客户雇用的或代表客户的承包商被认为是在客户的直接控制之下,本《绩效标准》不认为他们是第三方。 5 可以接受的最小化选择有很多种,包括在适可的情况下:减轻、矫正、维护和/或恢复影响。缓解风险和影响的系 列措施在《绩效标准 2-8》中相关部分有更为深入具体的讨论。  确保来自受影响社区的投诉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外部意见得到适当的答复和管理。  提供充分的参与方式,使受影响社区在整个项目周期内充分参与有可能对他们产生 影响的问题,并确保向他们披露和传播相关的环境和社会信息。 适用范围 4. 本《绩效标准》适用于存在环境和/或社会风险和/或影响的商业活动。在本《绩效标准》中, “项目”一词是指一些特定的商业活动,包括那些可能产生风险和影响但其具体物理元素、外观和设 施尚未完全确定的商业活动 6。在某些情况下,包括从开发初期阶段到其整个生命周期(设计、施工、 核准、运营、退出、关闭或关闭后阶段)的各个方面 7。除非在以下各段所描述的具体限制中另有规定, 本《绩效标准》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商业活动。 要求 环境和社会评估与管理系统 5. 客户应与其它政府负责部门和相关的第三方 8协调,进行环境和社会评估,并建立和维护一个 与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相适应的ESMS管理系统。这个ESMS管理系统应该包 括以下因素:(1)政策;(2)对风险和影响的识别;(3)管理计划;(4)组织能力和资质;(5) 应急预警和反应措施;(6)利益相关者的参与;(7)监督和审查。 政策 6. 客户应建立一个全面的确定环境社会目标和原则的政策,用以指导项目取得良好的环境和社 会绩效 9。这个政策应为环境和社会评估与管理过程提供一个框架,并明确说明该项目(或相关的商业 活动)将遵循项目所在地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那些根据国际法东道国有义务实施的法律。这一政策 应该与《绩效标准》的准则相一致。在某些情况下,客户可能也遵循其它国际上认可的标准、认证体 系或行动准则,而这些也应该包括在这一政策中。该政策应明确规定在客户单位里谁负责保证项目符 合政策的要求,并负责政策的执行(如有必要,政策可以提到相关政府负责部门或第三方的责任)。 客户应向单位里的所有员工传达该政策。 6 例如,拥有现存的有形资产并/或计划开发或购买新设施的公司企业,拥有现存的资产并/或计划投资新设施的投资 基金或金融中介机构。 7 鉴于本标准被各种金融机构、投资者、保险商和所有者/运营商所使用,每个使用者应确定其适用本标准商业活动 范围。 8 即,那些在法律上有义务和责任评估并管理具体风险和影响的各方(如政府领导的移民安置)。 9 这一要求是一个独立的、针对具体项目的政策,不是为了影响(或要求改变)客户可能已经为了不相关的项目、 业务活动或更高级别的商业活动而制定的现有政策。 对风险和影响的识别 7. 客户应建立一套识别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有关能力要求见第 18 段)的长效程序。项 目的类型、规模和地点将决定在识别风险和影响的过程中应投入多大范围与程度的努力。 风险与影响 的识别过程所涉及的范围应当遵从良好的国际行业惯例 10,并依此决定适当的、相关的方法和评估工 具。这个过程可以是一个全面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或者是一个有限的或有针对性的环境和社会评 估,或者是直接依据环境选址、污染标准、设计标准或建筑标准 11。当项目涉及已有资产时,环境和/ 或社会审计和/或风险/危险性评估可能足以识别风险和影响。如果要开发、获取或融资的资产还没有明 确,所建立的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过程应该在未来某一时间点当物理元素、资产和设施可以得到合理 明确时来识别风险和影响。风险和影响识别过程应当建立在具有适当详实程度的、最新的环境和社会 基准数据的基础上。这个过程应考虑项目所有相关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包括《绩效标准 2 至 8》 中所提到的问题,也包括可能受到这些风险影响的那些事项 12。这个风险和影响识别过程应考虑温室 气体排放、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和适应机遇,以及潜在的跨界影响,比如空气污染,国际水道的使用或 污染等。 8. 当项目包含可能产生影响的已被明确识别的物理元素、方面和设施时,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 响的识别应在项目的整个影响范围内展开。项目的影响范围可包括:  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1)项目 13本身,客户的活动和客户(包括承包商)直接拥 有、运营和管理的设施和客户拥有的属于项目组成部分的设施 14;(2)项目在未来 或在不同地点所产生的计划外但可预测的开发活动的影响;(3)对受影响社区的生 计所依赖的生物多样性或生态系统服务造成非直接的影响。  相关设施,指那些没有被项目资助,但是如果不建设或者扩展该项目就不会存在的 设施,但没有这些设施,项目也不可行 15。  累积影响 16,包括项目产生的直接影响或资源所造成的叠加影响,以及在风险与影 响识别过程中其它现存的、计划中的或被合理确认的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累积影响; 10 这里是指在全球或地区同样或类似环境下进行同类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在合理预期中会用到的专业技能、勤 奋、谨慎和预期。 11 对于新开发项目或大型扩建项目,如果含有可能产生潜在巨大环境或社会影响的并已明确识别的物理元素、方面 和设施,客户应进行全面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对替代方案进行审查。 12 在有限的高风险情况下,客户在进行环境和社会风险和评估识别过程的同时,进行与特定业务相关的人权方面尽 职调查可能是有必要的。 13 例如,项目的地点、近范围的气域和流域或运输通道。 14 例如,电力输送走廊、管道、运河、隧道、搬迁或出入通道、取土或处置区、施工营地和受污染土地(比如土壤、 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积物)。 15 相关设施可能包括:铁路、公路、自备电厂或传输线路、管道、公用设施、仓库和物流码头 16 累积影响只限于那些根据科学或受影响社区的担忧而普遍认定的重要影响。累积影响的例子包括:对某一气域渐 增的气体排放、多次取水造成的流域水流减少、流域沉积物增加、对野生动物迁徙路线的干扰、社区道路上交通车 辆的增加造成的更多交通拥堵和事故。 9. 一旦在项目影响领域内发生的风险和影响是由第三方行为所致,那么客户应该以与其对第三 方的控制和影响能力相称的方式、在考虑到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对这些风险和影响。 10. 如果客户能够合理行使控制,那么风险和影响识别过程也应考虑与主要供应链相关的风险和 影响,详见《绩效标准 2》(第 27 至 29 段)及《绩效标准 6》(第 30 段)。 11. 如果项目涉及有可能产生环境和社会影响的已被明确识别的物理元素、方面和设施,识别风 险与影响时,应考虑由与项目及其影响范围 17直接相关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准备的有关计划、研究 或评估的结果与结论。这些计划、研究或评估可包括总体经济发展规划、国家或区域规划、可行性研 究、替代方案分析以及相关的累积性、区域性、行业性和战略性的环境评估。项目的风险和影响识别 还应考虑与受影响社区适当磋商的结果。 12. 如果项目涉及有可能产生影响的被具体识别的物理元素、方面和设施,作为风险和影响识别 过程的一部分,客户应识别那些因处境不利或处于弱势地位而可能直接地或更多地受到项目影响的个 人和团体 18。对那些被确认为处境不利或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或团体,客户应提出并实施区别对待的 措施,以确保不利影响不会不成比例地落在他们身上,并同时确保他们在分享发展效益和发展机会时 也不会处于不利地位。 管理方案 13. 客户应根据其自身的政策及其规定的目标和准则,建立管理方案,从总体上采取降低影响和 改进绩效的措施与行动,应对已被识别的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 14. 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这些管理方案可能包括运营程序、操作惯例、计划和相关支持文件 的组合,所有文件(包括法律合同)应适当备案,并以系统的方式进行管理 19。管理方案可广泛地适 用于客户的整个组织,包括该组织可以施加控制或影响的承包商和主要供应商,也可用于特定的地点、 设施或活动。在技术 20 和财务 21 可行的情况下,为应对已被识别的风险和影响而采取的缓解机制应首 先考虑避免影响,其次才是将影响最小化,并在仍然存在残余影响的情况下,对影响予以补偿或抵消。 17 客户可以将这些考虑在内,重点关注那些大范围区域研究或累积评估中根据科学或区域内受影响社区的担忧而认 定的重要影响,了解项目对这些影响的追加程度。 18 这种处境不利或弱势地位可能源自个人或团体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观点、国籍或社会 出身、财产、出生地或其它身份因素。客户还应该考虑诸如性别、年龄、民族、文化、教育程度、疾病、身体和智 力残障、贫困或经济不利处境以及对独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等因素。 19 客户和第三方依据具体影响进行减缓行动的现有法律协议是方案的一部分。一个例子是协议中具体描述的由政府 管理的安置责任。 20 技术可行性是基于建议的措施和行动是否可以从商业途径的技术、设备和材料加以实施,并同时考虑到当地的因 素,比如气候、地理、人口、基础设施、安全、治理、能力和运营可靠性。 21 财务上的可行性基于商业考虑因素,包括与项目投资、运营和维护成本相比,采用这些措施和行动带来的增量成 本,以及这些增量成本对项目的客户是否可行。 15. 在被识别的风险与影响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客户应识别缓解措施和绩效衡量标准,采取相应 行动以确保项目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达到《绩效标准 1 到 8》的要求。这套共同管理方案的详 细程度与复杂程度以及所识别的措施及行动的优先性应与项目的风险和影响相称,并考虑与受影响的 社区适当磋商的结果。 16. 为解决在风险与影响的识别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管理方案应建立环境和社会行动计划 22,明 确所需采取的行动及其预期结果。这些行动及其预期结果要尽可能明确可衡量的指标,比如在规定时 间内跟踪的绩效指标、目标或接受标准,并配之以资源需求的评估和明确的实施责任。在适当的情况 下,为解决所识别的风险与影响,管理方案须明确并包括相关第三方应采取的行动以及受第三方控制 的事件的作用。鉴于项目的动态性,管理方案还应对事件的变化、不可预测的事件以及监测评估的结 果做出反应。 组织能力和资质 17. 客户应与合适的相关第三方合作,建立、维持和在必要时加强一套组织构架,明确实施 ESMS 管理系统所需的各个职位、责任和权力。应指定包括管理层代表在内的专人,明确他们的责任 和职权。对关键的环境和社会责任,应该定义清楚并向有关人员以及客户组织内其他人员予以传达。 应提供持续而充分的管理支持以及人力和财力资源,以期取得长期有效和可持续的环境和社会绩效。 18. 客户组织内部直接对项目的社会和环境绩效负责的人员必须拥有完成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 和经验,包括了解东道国当前监管法规以及《绩效标准 1 到 8》的要求。这些人员还必须掌握在 ESMS 管理系统要求下实施具体措施与行动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及熟练有效地实施这些行动所要 求的方法。 19. 风险和影响的识别过程应包括由称职的专业人士所提供的充分、准确、客观的评价和演示。 对于可能产生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或存在技术难题的项目,客户可能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来协助风险和影 响识别过程。 应急准备和反应 20. 如果项目涉及有可能产生影响的被具体识别的物理元素、方面和设施,ESMS 管理系统应建 立并维护一个应急准备和反应系统,以便客户能与合适的相关第三方合作,对项目中突发性事故和紧 急情况做好准备和应对,并以适当的方式防止和降低对人和/或环境造成任何伤害。应急准备工作应包 括确定事故和紧急情况可能发生的区域、可能受到影响的社区和个人、反应程序、备用设备和资源、 22 行动计划可能包含一份执行一套减缓措施或主题行动计划(如移民安置行动计划或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所需要 的总体环境和社会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可以是为弥补现有管理方案中的缺陷以确保与《绩效标准》一致而制定的计 划,或者也可能是具体描述减缓战略的独立计划。“行动计划”这个词在某些专业实践领域中被理解为管理计划或 开发计划。这种情况有很多例子,包括各种类型的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 指定责任、与可能受影响的社区及其他方之间的沟通,以及定期的培训等等,以确保有效的应急反应。 应急准备和反应活动应视需要进行定期审查和修改,以反映不断变化的情况。 21. 在条件适用的情况下,客户还应协助可能受影响的社区(参见《绩效标准 4》)以及地方政 府部门,并与他们合作,准备有效的应急措施(尤其在它们的参与和合作对确保有效应对是必不可少 的情况下)。如果地方政府部门有效应对的能力很低或几乎没有,客户应在项目相关的应急准备和反 应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客户还应将其应急准备和反应活动措施、资源和责任进行备案,并向可能受影 响的社区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适当的信息。 监督和审查 22. 客户应建立一套程序,以监督和衡量管理方案的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或合 同义务的要求。如果政府或其他第三方有责任管理具体风险和影响及相关缓解措施,客户应在建立和 监督这些缓解措施上予以协作。在适当的情况下,客户应考虑请受影响社区的代表来参与监督活动 23。 客户应指派适当层次的内部人员主管相关的监督工作。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客户应聘用外部专 家核查其监督信息。监督的程度应与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相适,并与合规要求相符。 23. 除了记录信息以跟踪绩效并建立相关的运营控制机制以外,客户还应使用动态的机制,比如 在相关的情况下进行内部检查和审计,以核实合规情况及其面向期望目标的进展情况。监督工作通常 应包括记录信息以跟踪绩效,并与之前制定的基准或管理方案的要求相比较。监督工作还应根据过往 绩效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客户应记录监督结果,确定必要的纠错与预防行动并将它们反 映在修改后的管理方案和计划中。客户还应与适当的相关第三方合作,实施这些纠错与预防行动,并 在接下来的监督周期中跟踪这些行动以确保它们的有效性。 24. 客户组织中的高级管理层应定期收到根据系统性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所得到的 ESMS 管理系统 有效性的绩效审查报告。报告的频率和范围应取决于所监督的活动的性质和范围,而这些行动应是根 据客户的 ESMS 管理系统和其它适用的项目要求来确定并予以实施的。根据这些绩效审查的结果,高 级管理层应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步骤以保证客户的政策目的已经实现,而且有关的程序、惯例和计划正 在得以实施并且行之有效。 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25. 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是建立牢固的、有建设性的、响应积极的关系的基础,而这种关系对成功 地管理一个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至关重要 24。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可能不同 程度地涉及下列因素:利益相关者分析和计划、信息披露和传播、磋商和参与、投诉机制以及对受影 23 例如,参与水质监督。 24 有关员工参与和相关投诉补偿程序的要求详见“绩效标准 2”。 响社区的持续汇报。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性质、频率和力度可以因项目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但应与项目 的风险和不利影响及项目的发展阶段相适应。 利益相关者分析和参与计划 26. 客户应识别可能对他们的行为感兴趣的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并考虑外部沟通会如何促进与所 有利益相关者的对话(见下文第 34 段)。如果项目涉及有可能对受影响社区产生不利的环境和社会影 响的、能被明确识别的物理元素、方面和/或设施,客户应确定受影响社区并符合以下的相关要求。 27. 客户则应制定并实施一个《利益相关者参与计划》,该计划应根据项目风险和影响及发展阶 段,并根据受影响社区的特点和利益定制。在条件适用的情况下,这个计划还应包括区别对待的措施, 以保证那些被认为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的利益相关者也能有效地参与。当利益相关者参与过程在很大 程度上取决于社区代表时 25,客户应尽可能验证这些代表确实能代表受影响的社区的意见,并且可以 信赖他们向其所代表的团体真实地传达磋商结果。 28. 如果项目的具体地点暂时不详,但根据可靠预测将会对本地社区造成严重的影响的项目,客 户则应制定一个利益相关者参与框架并纳入到管理方案中,列出识别受影响的社区和其他相关的利益 相关者的基本准则和战略,并根据本《绩效标准》计划一个参与程序。一旦获知项目的地点,就可以 实施该参与程序。 信息披露 29. 项目的相关信息的披露有助于受影响的社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项目的风险、影响和机遇。 客户应向受影响社区公开披露以下相关信息 26 :(1)项目的目的、性质和规模的信息;(2)拟议项 目活动的期限;(3)对社区构成的任何风险或潜在影响以及相关的减缓措施;(4)预想的利益相关 者参与过程;(5)投诉机制。 磋商 30. 如果受影响的社区可能要承受一个项目所造成的并已被识别的风险和不利影响,客户应开展 磋商过程,为受影响社区提供机会,让他们表达对项目风险、影响和减缓措施的看法,允许客户加以 考虑并提供反馈。磋商过程的参与范围和程度应与项目的风险和不利影响以及受影响社区提出的担忧 相称。有效的磋商是一个双向过程,应该:(1)在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识别过程早期开始,并与 风险和影响出现的同时持续进行;(2)事先披露和传播相关的、透明的、客观的、有意义的和易于获 25 例如,社区和宗教领袖、地方政府代表、公民社会代表、政界人士、学校老师和/或其他能代表受影响的利益相关 团体的代表。 26 取决于项目的规模和风险与影响的严重程度,相关文件可以是全面的环境和社会评估报告和行动计划(即利益相 关者参与计划,移民安置行动计划,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有害物质管理计划,应急准备和反应计划,社区健康和 安全计划以及土著居民发展计划等),也可以是易于理解的有关关键问题和承诺的概述。这些文件也可能包括客户 的环境和社会政策,以及在由融资方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后要求采取的补充措施和行动。 取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应以文化上适当的当地语言和形式提供,并可以被受影响社区所理解;(3)相 对于非直接受影响社区,注重直接受影响社区的包容性的参与磋商 27;(4)不受外部操纵、干预、胁 迫或恐吓;(5)在可行的情况下,促成有意义的参与;并且(6)进行文档备案。客户应按照受影响 的社区使用的语言、他们的决策过程以及处境不利或弱势群体的需求来调整磋商过程。如果客户已经 开展了这样的磋商过程,他们应提供充足的书面证明。 知情磋商和参与 31. 对受影响的社区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项目,客户应开展知情磋商和参与(ICP)过程,该 过程建立在上述磋商中所列的步骤基础上,让受影响社区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磋商。知情磋商和参与 包含深入交换意见和信息,有组织的反复磋商,最终使得客户在决策过程中能考虑到受影响社区在对 他们产生直接影响的问题上的看法,比如有关提议中的减缓措施、发展效益和机会的共享、以及实施 当中的问题等等。磋商过程应(1)同时获得男性和女性参与者的意见,在必要情况下通过单独的论坛 或沟通渠道进行磋商,并且(2)反映男性和女性参与者对影响、减缓措施和效益方面不同的关注点和 优先考虑事项。客户应对磋商过程进行文档备案,特别是要备案那些为避免对受影响社区造成风险与 不利影响或使之降到最小而采取的措施,并告知受影响社区他们的担忧是如何被考虑的。 土著居民 32. 对土著居民造成不利影响的项目,要求客户与土著居民进行沟通,包括一个知情磋商和参与 过程,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要求客户征得土著居民自由的、事先的和知情的同意(FPIC)。有关土 著居民的要求和要求 FPIC 的特殊情况定义在《绩效标准 7》中有详细描述。 私营部门在政府主导下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过程中的责任 33. 如果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过程是东道国政府的责任,客户应与政府负责部门合作,并在该部门 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取得与本《绩效标准》目标相一致的结果。另外,如果政府的能力有限,客户 应在利益相关者参与的计划、实施和监测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如果政府进行的参与过程不能达到本 《绩效标准》的相关要求,客户应进行补充的参与过程,并在适当情况下确定补充行动。 外部沟通和投诉机制 外部沟通 34. 客户应实施并维护一套外部沟通程序,其中包括以下方法:(1)接收并登记来自公众的外部 沟通;(2)筛选并评估沟通中所提出的问题并决定如何处理;(3) 提供、跟踪并记录答复(如果 有);以及(3)在需要的情况调整管理计划。另外,鼓励客户定期公布他们的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报 告。 27 例如,男人,女人,老人,年轻人,移民,以及处境不利或弱势的个人或群体。 受影响社区的投诉机制 35. 如果存在受到影响的社区,客户应建立投诉机制,用于接收并解决受影响社区对客户环境和 社会绩效的提出的问题和投诉。投诉机制应根据项目的风险和不利影响来制定,并把受影响社区作为 其首要用户。它应采用文化上适当的、方便投诉者的、易于理解的、透明的磋商程序,迅速处理投诉 的问题,而同时不应对提出问题的投诉方收取任何费用或予以任何惩罚。投诉机制不应阻碍投诉方寻 求司法或行政补救措施。客户应在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过程中告知受影响社区有关这个机制的信息。 向受影响社区持续报告 36. 客户应向受影响社区提供定期报告,描述有关受影响社区在执行项目行动计划的过程中持续 面临的风险或影响问题,以及磋商过程或投诉机制中所确认的受影响社区的关注点。如果管理方案实 质性地改变或增加了缓解措施或行动计划中有关解决受影响社区关注问题的行动,应将这些相关缓解 措施或行动的更新情况传达给他们。这些报告的频率应与受影响社区的关注问题成比例,但不可少于 每年一次。 简介 1. 《绩效标准 2》认识到,通过创造就业和产生收入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应保护员工的基本权益 1。 对任何企业来说,劳动力是宝贵的财富,良好的劳资关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不能建 立和维护良好的劳资关系,可能会削弱员工的忠诚度和留职率,并可能危及到项目。相反,通过有建 设性的劳资关系,通过公平对待员工,并给他们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客户就有可能创造客观 的效益,比如增强运营效率和生产力。 2. 本绩效标准的要求部分参照了一些国际公约和法规的指导,包括国际劳工组织(ILO)和联合国 (UN)的公约和法规 2。 目标  促进员工的公平待遇、不受歧视和平等机会。  建立、维护并改善劳资关系。  促进对项目所在国就业和劳工法的遵守。  保护员工,包括员工中的脆弱群体,如儿童、外来务工者、第三方雇用的员工和客户供 应链中的员工。  促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以及员工健康。  避免使用强迫劳工。 适用范围 3. 本绩效标准的适用范围在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的确认过程中确定,为达到本绩效标准要求所必 需实施的行动应通过客户的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加以管理,该管理系统的要素见《绩效标准 1》。 4. 本绩效标准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客户和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类型。它适用于客户直接雇用的员工, 由第三方雇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从事与项目的核心业务过程 3相关的员工(合同员工),以及客户主 要供应商雇用的员工(供应链员工)4。 直接员工 5. 对于客户直接雇用的员工,客户应遵照本绩效标准第 8 至 23 条的要求。 1 根据脚注 2 中所列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指导。 2 这些公约包括: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第 87 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的第 98 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第 29 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第 105 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第 138 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 182 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同等薪酬的第 100 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 111 号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 32 款第 1 条 《联合国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 3 核心业务过程是指那些对某一商业活动至关重要的生产和/或服务过程,没有这些业务过程,商业活动则不可能继 续。 4 主要供应商是那些在持续的基础上为项目的核心业务过程提供货物或原料的供应商。 合同员工 6. 对于合同员工,客户应遵照本绩效标准第 23 至 26 条的要求。 供应链员工 7. 对于供应链的员工,客户应遵照本绩效标准第 27 至 29 条的要求。 要求 工作条件和员工关系管理 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 8. 客户应采用并实施与其规模和员工队伍相称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规定了符合 本绩效标准和国家法律要求的管理员工方法。 9. 在工作关系开始时以及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时,客户应向员工提供清楚易懂的有关员工权利的书 面信息,这些权利为根据国家劳工和就业法以及任何适用的集体性协议员工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工作 时间、工资、加班、薪酬和福利方面的权利。 工作条件和雇用条款 10. 如果客户与某个员工组织达成一项集体谈判协议,客户应遵照该协议。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协议, 或者协议中没有规定工作条件和雇用条款 5,客户应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雇用条款 6。 11. 客户应确定外来务工者,并确保他们的雇用条款和条件与从事类似工作的本地职工基本相当。 12. 如果为本绩效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员工提供食宿 7,客户应制定并实施食宿和基本服务 8供应的质量 和管理政策。在提供食宿服务时,必须遵守非歧视性和机会平等的原则。员工的食宿安排不得限制员 工行动或结社自由。 员工组织 13. 如果项目所在国法律承认员工有自由、不受干涉地组建并参加员工组织以及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客户应遵守国家法律。如果国家法律在实质上限制员工组织,客户不得限制员工通过其它机制表达他 们的申诉意愿,并保护他们在工作条件和雇用条款方面的权利。客户不得影响或控制这些机制。 14. 在本绩效标准第 13 条描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下,如果国家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客户不应阻碍员工选 举员工代表、组建或参加自行选择的员工组织或进行集体谈判,不应对参加或寻求参加员工组织和集 体谈判的员工歧视对待或报复。客户应与员工代表和员工组织进行沟通,及时向他们提供有意义的谈 判所需信息。员工组织应该是全体员工的公平代表。 5 工作条件和雇用条款包括工资和福利;工资扣除;工作时间;加班安排和加班报酬;工休时间;休息时间;病假、 产假、休假或节假日。 6 合理的工作条件和雇用条款可参照以下方面进行评估:(1)在工作所在地区/区域同行业中所规定的工作条件; (2)集体协议或其它员工组织和该行业工人代表之间的其它认可的谈判;(3)仲裁判决;或(4)国家法律规定 的条件。 7 这些服务可以由客户或第三方直接提供。 8 基本服务要求指最小空间,供水,充足的污水和垃圾处理系统,适当保护以免受热、冷、潮湿、噪音、火灾和携 带疾病的动物的影响,足够的卫生和洗浴设施,通风、烹饪和储存设备,自然和人工照明,以及某些情况下提供基 本医疗保健服务。 非歧视和平等机会 15. 客户不得根据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关的个人特性 9做出雇用的决定。客户的雇用关系应本着机会平等 和公平对待的原则,不得在雇用关系和纪律措施中的任何方面存在歧视,包括招聘和雇用、薪酬(包 括工资和福利)、工作条件和雇用条款、培训机会、工作指派、升职、解雇或退休。客户应采取措施 防止并解决对员工的骚扰、恐吓和/或剥削,特别是对女性员工。非歧视性原则也适用于外来务工者。 16. 如果所在国法律规定了在雇用中的非歧视性条款,客户应遵照国家法律。当国家法律没有非歧视 性雇用的规定时,客户应遵照本绩效标准。如果国家法律与本绩效标准不一致,客户应本着与上述第 15 条的意愿一致、在不触犯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行事。 17. 为弥补过去的歧视而采取的特殊保护或帮助措施,或基于某一特定工作的内在要求而选择人选, 只要这些做法符合国家法律,将不会视为歧视。 减支裁员 18. 在实施集体解雇之前 10,客户应对裁员的替代方案进行分析 11。如果分析之后无法找到可行的裁 员替代方案,将制定并实施减裁计划,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本着缓解裁员对员工不利影响的原则。 裁减计划应基于非歧视性的原则,并应反映客户与员工、员工组织以及在适用情况下与政府磋商的结 果,如果存在集体谈判协议,还应符合这些协议。客户应遵照所有法律和合同要求通知公共部门,向 员工及其组织提供信息,并进行磋商。 19. 客户应确保所有员工及时获得解雇通知以及按法律和集体协议规定所应得的遣散费。所有拖欠工 资和社会保障福利以及养老金缴款和福利应当(1)在工作关系结束时或之前支付;(2)在适当情况 下,支付给员工的受益人;或(3)根据集体协议达成的时间表支付。如果付款给了员工的受益人,应 该向员工提供付款凭证。 申诉机制 20. 客户应向员工(及员工组织,如有)提供申诉机制,以便员工提出工作方面的申诉。客户应在招 聘时告知员工申诉机制的信息,并确保员工容易使用申诉机制。申诉机制应包括有适当的管理层负责 处理申诉,并对申诉迅速给予回复,使用易于理解和透明的程序,及时向申诉者提供反馈,对申诉者 不应有任何惩罚报复。这种机制也应该允许匿名投诉,确保匿名投诉会得到处理。申诉机制不应阻碍 员工通过其它司法或行政途径寻求补救措施,这些措施可能是根据法律或现有的仲裁程序来获取,或 通过集体协议提供的其它投诉机制。 劳动力保护 童工 21. 客户不得以任何经济上剥削,或可能危及或妨碍儿童教育,或对儿童身体健康、智力、精神、伦 理或社会发展有害的方式雇佣童工。客户应确定其员工中没有年龄低于 18 岁的人。如果所在国法律对 雇用未成年人有规定,客户应遵照适用的法律。不得雇用 18 岁以下的儿童从事危险性工作 12。所有 18 岁以下雇员从事的工作都需要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和常规的健康、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监督 。 9 如性别、种族、国籍、民族、社会和土著出身、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或性取向。 10 集体解雇包括所有由于经济、技术或机构原因进行的多人解雇;或其它与个人绩效或其它个人原因无关的原因进 行的多人解雇。 11 替代方案可能包括:经协商的减少工作时间方案、员工能力建设方案、低产期间的长期保持工作方案等。 12 危险工作活动包括以下情况:(1)遭受身体、心理或性虐待的工作;(2)地下、水下、高空或禁闭空间内的工 作;(3)涉及危险的机器、设备或工具的工作,或需要搬运重物;(4)在不健康的环境中,员工可能接触到对健 康有危害的危险物质、媒介、加工过程、温度、噪音或震动;或(5)处于困难条件,如长时间工作、熬夜或被雇 主禁闭。 强迫劳工 22. 客户不得使用强迫劳工,包括任何个人在武力或惩罚的威胁下非自愿提供的任何工作或服务。这 包括任何类型的非自愿或强迫性劳工,例如契约劳工、包身工或类似的劳动合约性质的劳动安排。客 户不得雇用遭贩卖的人口 13。 职业健康和安全 23. 客户应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并考虑到客户工作区域内特定行业和具体危险类 工作固有的风险,包括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和放射性危险,以及针对女性的特殊危险。客户应采 取措施,通过在合理情况下尽可能降低致险因素来预防工作中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伤害和疾病。 客户应以符合良好国际行业惯例的方式 14(参见各种国际认可的惯例,包括世界银行集团的《环境、 健康和安全指南》)采取以下措施:(1)确定对员工可能构成的危险,特别是威胁生命的危险;(2) 提供预防和保护措施,包括改变、替代或消除危险状况或材料;(3)对员工提供培训;(4)记录并 报告发生的职业性事故、疾病和事件;(5)提供应急预防、准备和应对安排。有关应急准备和应对的 更多信息参见《绩效标准 1》。 第三方雇用的员工 24. 对于合同员工,客户应采取商业上合理的行动来确保雇用这些员工的第三方是具有信誉的合法企 业,并有适当的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令企业的运营符合本绩效标准的要求,但第 18-19 条和第 27- 29 条的要求除外。 25. 客户应制定管理监督方面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第三方雇主的绩效达到本绩效标准的要求。此外, 客户应采用商业上合理的行为把这些要求纳入与第三方雇主的合同协议中。 26. 对于本绩效标准第 24 和 25 条中所述的合同员工,客户应确保他们可获得申诉机制。如果第三方 无法提供申诉机制,客户应允许第三方雇用的员工使用自己的申诉机制。 供应链 27. 如果主要供应链中存在很高的雇用童工或强迫劳动的风险 15,客户应根据上述第 21 和 22 条来识 别这些风险。如果雇用童工和强迫劳动问题得到识别,客户应采取适当措施纠正这些问题。客户应持 续监控其主要供应链以发现供应链中的任何重大变化,如果发现新的雇用童工和/或强迫劳动风险或问 题,客户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28. 此外,如果供应商雇用的员工存在重大安全问题,客户应采取程序和缓解措施,确保供应链中的 主要供应商采取措施来预防或纠正威胁员工生命的情形。 29. 客户能否完全应对这些风险的能力将取决与客户对其主要供应商的管理控制或影响程度。如果这 些风险无法纠正,客户应在一定时间内将项目的主要供应链转向那些可以证明他们符合本绩效标准的 供应商。 13 贩卖人口是指为了金钱目的,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或其它胁迫、绑架、欺诈、欺骗、滥用权利或利用对方的弱势 地位,或通过给予或接受金钱或利益来获得对他人的控制权,来进行的人口招募、运送、转移、藏匿或接受活动。 妇女和儿童尤其容易成为贩卖人口的目标。 14 定义为在全球或地区同样或类似环境下进行同类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在合理预期中应当采取的专业技能、尽 职、谨慎和远见。 15 潜在的雇佣童工和强迫劳动的风险将根据《绩效标准 1》的要求在风险和影响确认过程中得到确定。 简介 1. 《绩效标准 3》认识到,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日益 严重,及其对有限资源的消耗方式可能会给当地、区域和全球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1。全球逐渐达 成共识,认识到当前以及未来的温室气体(GHG)浓度将会危及当代人以及后代的公共卫生和福利。 与此同时,更具效率和效力的资源利用和污染防治 2以及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和惯例基本上在全球各地都 得以推广和应用。与旨在提高质量或生产率的方法类似,这些技术和惯例往往是通过大多数工业、农 业及服务部门公司所熟悉的持续改进方法来实施。 2. 本绩效标准在项目层面制定了一个提高资源效率和污染防治的方法,该方法与全球通用技术与方 法相一致。此外,本绩效标准还促进私营部门在项目中采用这些技术和惯例的能力,只要在利用现有 商业技术和资源的特定项目环境下,这些技术和惯例的采用是可行的。 目标  通过避免或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项目活动所产生的污染来避免或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对 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 促进资源(包括能源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减少与项目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 适用范围 3. 本绩效标准的适用范围在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的确认过程中确立,为达到本绩效标准要求所必 需实施的行动应通过客户的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加以管理。该管理系统的要素见《绩效标准 1》。 要求 4. 在项目周期中,客户应考虑环境条件,采用技术和财务上均可行的资源效率和防治污染原则和最 适当的技术,来避免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如不可避免,则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影响 3。在项 目周期中采用的原则和技术应根据与项目性质相关的危害和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定制,并应遵循各种 国际认可原则(包括世界银行集团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简称《EHS指南》))中所体现的 良好国际行业惯例(GIIP)4。 5. 在评估和选择项目的资源效率及污染防治和控制技术时,客户应参考《EHS 指南》或其他国际认 可的原则。《EHS 指南》含有一般情况下项目可以接受并且适用的绩效水平和衡量标准。如果东道国 的法规要求与《EHS 指南》中规定的绩效水平和衡量标准不同,则客户应以要求较为严格者为准。如 果根据特定项目的情况,采用比《EHS 指南》中规定的绩效水平或衡量标准较低的要求更为适当,客 1 就本绩效标准而言,“污染”一词是指以固态、液态或气态形式存在的危险和无危险化学污染物,还可包含其他 形式的污染物,例如虫害、病菌、对水体的热量排放、温室气体排放、异味、噪音、振动、辐射、电磁能量以及可 能造成的视觉影响(包括光)。 2 就本绩效标准而言,“污染防治”一词并不是指绝对消除污染物的排放,而是在源头上尽可能避免排放,如果不 可避免,则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污染,以符合本绩效标准规定的目标。 3 “技术可行性”的依据是:拟议的措施和行动是否能够利用现有商业技术、设备和材料来实施,同时考虑当地的 主要因素,例如气候、地理、基础设施、安全、治理、能力以及运营可靠性等。“财务可行性”的依据是商业考量, 包括采用这些措施和行动的增量成本与项目的投资、运营和维护成本相比的大小。 4良好国际行业惯例(GIIP)是指:熟练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在全球或区域相似情况下进行同类活动时所表现出的 专业技能、努力程度、谨慎程度和预见力。这种惯例是针对具体项目采用的最适当的技术。 户应在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确认过程中为任何拟议的替代标准提供充分且详细的合理性证明。其中 必须证明,选择替代性绩效水平符合本绩效标准的目标。 资源效率 6. 客户应实施在技术和财务上可行并且具有成本效益 5的措施,以提高其在能源、水资源以及其它资 源消耗和材料投入方面的利用效率,重点关注核心商业活动。此类措施应以节约原材料、能源和水资 源为目标,将清洁生产原则纳入到产品设计和产品生产当中。如果有基准数据可用,客户应进行对比, 以建立相对效率水平。 温室气体 7. 除了上述资源效率措施以外,客户还应考虑实施在技术和财务上可行并且具有成本效益的其它替 代措施,以降低项目设计和运营期间与项目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 项目备用选址、采用可再生或低碳能源、可持续的农林牧管理模式、减少溢散排放及喷焰燃烧。 8. 对于预计每年将产生或目前产生 25,000 吨以上二氧化碳当量的项目 6,客户应量化项目实际范围 内所拥有或控制的设施的直接排放量 7,包括为了满足项目的能源需求而在项目场所外进行的活动 8所 带来的间接排放量。客户应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和良好惯例每年确定一次温室气体排放量 9。 水资源消耗 9. 如果项目可能消耗大量水资源,则除了需要满足本绩效标准有关资源效率的要求之外,客户还应 采取措施来避免或减少耗水量,使项目不至于对他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在客户的项目运营过程中使用技术上可行的节水措施、使用替代水源、用水补偿方案来把水使用量降 低至不超过可供应量,以及评估其它项目选点。 污染防治 10. 客户应避免排放污染物,如果无法避免,则应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和/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强度和总 量。这一要求适用于在正常、非正常运行以及意外情况下释放到大气、水体以及土壤之中并可能造成 当地、区域或跨境影响的污染物 10。如果存在土地或地下水污染等历史性污染情况,客户应确定是否 有责任采取应对措施。如果客户确定在这方面负有法律责任,则应按照所在国家的法律来承担治理责 任;如果该国法律未涉及此类责任,则按照良好国际行业惯例来处理 11。 11. 为了应对项目可能对现有周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12,客户应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其中包括:(1) 当前的环境条件;(2)有限的环境容量 13;(3)当前以及未来的土地使用情况;(4)项目地点是否 5 成本效益根据资金和运营成本以及拟采纳措施在其整个周期中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来确定。就本绩效标准而言, 如果措施的投资回报(已包含风险系数)预计至少能达到项目本身的投资回报水平,那么拟采纳措施就将被视为具 有成本效益。 6 在确定排放量时,应考虑所有重要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其中包括非能源相关的排放源,例如甲烷和一氧化二氮等。 7 由项目引起的土壤碳含量或地上生物质的变化,以及项目引起的有机物衰减,可能构成直接排放源的一部分,如 果预计这种排放量是大规模的,在确定排放量时应将其考虑进去。 8 指项目所在地点之外由项目中使用电力、供热或制冷等能源产生的排放量。 9 估算方法由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各种国际组织以及东道国的相关机构提供。 10 跨境污染物包括《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所涵盖的污染物。 11 这可能需要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社区以及其它污染责任方进行协调。并且任何评估都应基于风险的方法,以及与 世界银行集团《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中所反映的良好国际行业惯例一致。 12 如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土壤。 13 环境吸收增量污染物并使污染物水平保持在某一阈值(超出此阈值则可能给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以下的能力。 靠近具有重要生物多样性意义的地区;以及(5)是否具有潜在的累积性影响而造成不确定和/或不可 逆转的后果。除了适用本绩效标准中要求的资源效率和污染控制措施之外,如果项目在已经出现环境 退化的区域中可能构成一个重大的污染物排放源,则客户还应考虑采取额外战略和措施来避免或减少 负面影响。此类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的备选地点以及排放抵消情况进行评估。 废弃物 12. 客户应避免产生危险或无危险的废弃物。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客户应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并以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无害的方式进行回收和重新利用。如果废弃物无法回收或重新利用,客户应以 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理、销毁或处置,其中包括适当控制在运输和废弃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 排放物和残留物。如果产生的废弃物被认为具有危险性 14,客户应采取符合良好国际行业惯例的替代 方案来进行对环境无害的处理,同时遵守适用于该废弃物的跨境转移的相关限制 15。如果危险性废弃 物的处理由第三方执行,客户应选用信誉良好的合法企业作为承包商,而且所用的承包商应获得相关 政府监管机构的许可,并需要取得直达最终处置地的处置链文件证明。客户应确认持证废物处理场是否 按照可接受的标准进行运营并确认其位置。如果废物处理场不符合要求,客户应减少送往此类处理场 的废物量并考虑替代的处理方案,其中包括考虑在项目地点建立自己的回收或处理设施的可能性。 危险品管理 13. 项目的原材料有时会使用危险品,项目也可能生产危险品。客户应避免危险品的释放,如果不可 避免,则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和控制危险品的释放。在这种情况下,应对项目活动中危险品的生产、运 输、处置、存储以及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在制造过程或其它运营中需要使用危险品的情况下,客户应 考虑使用危险性较小的替代品。客户应避免制造、交易或使用化学品和危险品 16。由于这些化学品和 危险品的生物毒性太高、在环境中长久留存、可能在生物体内积累、可能破坏臭氧层等而在国际上被 禁用或逐步淘汰。 农药的使用和管理 14. 客户应针对具有重大经济影响的虫害和对公共健康有重大影响的疾病传播媒介制定并实施虫害综 合管理 (IPM) 和/或病媒综合管理 (IVM) 方法。客户的 IPM 和 IVM 计划应协调使用虫害和环境信息并 结合可用的虫害控制方法,包括文化习俗、生物、基因方法,以及在最后选择下使用化学途径,来防 止造成重大经济影响的虫害及/或对人畜的疾病传播。 15. 如果虫害管理活动中涉及使用化学农药,客户应选择对人体毒性较小、已知对目标物种有效并且 对非目标物种和环境影响最小的化学农药。当客户选择化学农药时,应基于以下要求:农药需包装在 安全的容器里、要明确标识安全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农药必须是由当前获得相关监管机构许可的实体 生产的。 16. 客户应设计农药应用机制,以(1)避免对目标害虫的天敌的损害,如不可避免,则在最大程度上 减少损害,并(2)避免害虫和病菌携带者产生抗药性的相关风险,如不可避免,则在最大程度上降低 风险。此外,农药的运输、储存、施药和处置应遵循粮农组织的《农药销售和使用国际行为守则》或 其它良好国际行业惯例。 17. 对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 1a 类(极度危险)或 1b 类(高度危险)的农药,客户不得购买、存储、 使用、制造或买卖。对于 II 类(中度危险)产品,除非项目对这类化学品的制造、采购或分配及/或使 14 由国际公约或当地法律界定。 15 危险品的跨境转移应遵循国家、区域和国际法律,包括《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及 《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它物质污染海洋的伦敦公约》 16 符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目标。类似 考虑适用于世界卫生组织所划分的某些类别的农药。 用有适当的控制,客户不得购买、储存、使用、制造或买卖此类产品。此类化学品不得经手给那些没 有经过适当培训、没有设备和设施来正确运输、储存、施药和处置这些产品的人员。 简介 1. 《绩效标准 4》认识到,项目活动、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可能增加对社区的风险和影响。此外, 已经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社区可能还会因项目活动出现影响加速和/或激化的情况。在认识到政府部门 在促进公众健康与安全方面的作用的同时,本绩效标准界定了客户在避免或尽量降低因项目活动对社 区健康、安全和治安方面的风险和影响的责任,特别需要关注弱势群体。 2. 在冲突或冲突后的地区,本绩效标准中所述的风险和影响程度可能会更大。项目可能使本来已经 敏感的当地状况更加恶化并使当地的稀缺资源更加紧张,这些风险不应被忽视,因为这可能导致进一 步的冲突。 目标  预期并避免受影响的社区在项目周期中因例行和非例行情况而遭受健康与安全的负 面影响。  根据相关的人权准则并以避免或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受影响社区风险的方式来保护人 员和财产的安全。 适用范围 3. 本绩效标准的适用范围在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的确认过程中确定,为达到本绩效标准要求所需 采取行动应通过客户的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来实施。该系统的要素见《绩效标准 1》。 4. 本绩效标准旨在应对项目活动可能给受影响的社区带来的风险和影响。员工职业健康与安全要求 见《绩效标准 2》,用于避免或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污染给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影响的环境标准见《绩 效标准 3》。 要求 社区健康与安全要求 5. 客户应对项目周期内对受影响社区的健康与安全所造成的风险和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国际行业 惯例 1规范,如世界银行集团《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EHS 指南)或其它国际认可原则,来制定 预防和控制措施。客户应识别风险和影响,并提出与风险和影响的性质和程度相称的缓解措施。这些 措施将优先避免风险和影响,其后才是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和影响。 1定义为具有经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全球或地区范围内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同类活动时所采用的专业技能、尽职 程度、谨慎程度和预见性。 基础设施和设备的设计与安全 6. 客户应根据国际行业惯例规范来设计、施工、运营和关闭项目的结构要件或组件,并考虑第三方 或受影响社区所受的安全风险。当新的建筑物将对公众开放时,客户应遵循常规原则,考虑公众可能 应运营事故和或/自然灾害受到的潜在增量风险。结构要件应由有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并 获得有资质的机构或专业人员的认证或审批。当结构要件或组件,如水坝、尾矿坝或灰池位于高风险 地区,而且一旦出现故障或者功能失常则可能危及社区安全,客户应聘请一位或多位在类似项目中有 相关及得到认可的经验的外部专家(不同于负责设计和施工的人员)尽早地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在项 目的开发以及项目设计、施工、运营和关闭的整个过程中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在公共道路或其它基础 设施上操作移动设备的项目,客户应力求避免出现与操作此类设备相关的意外事故和对公众造成的人 身伤害。 危险品的管理与安全 7. 客户应避免或最大程度上降低由项目所释放的危险材料及物质对社区造成的潜在风险。如果存在 可能导致公众(包括员工及其家属)面临危险,特别是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客户应实施特殊措施, 通过修改、替换或排除可能导致危险的条件或物质避免或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如果危险品是现有 项目基础设施或其组件的一部分,客户在关闭项目活动时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使社区遭受危害。客 户应运用比较经济合理的做法控制危险物品递送以及危险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的安全,并应按照《绩效 标准 3》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来避免或控制社区遭受农药毒害的风险。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8. 项目对生态功能区的直接影响可能给受影响的社区的健康和安全带来负面影响。就本绩效标准而 言,生态系统功能仅限于《绩效标准 6》第 2 条确定的供给和调控功能。例如,土地使用变化或诸如 湿地、红树和高地森林等能够减轻洪水、滑坡和火灾等自然灾害影响的自然缓冲区的消失,可能加剧 脆弱性以及社区安全方面的风险和影响。自然资源的减少或退化,对淡水 2质量、数量和可用性的负面 影响,可能导致健康方面的风险和影响。在适当和可行的情况下,客户应识别可能因气候变化而加剧 的对生态功能区的风险和潜在影响。客户应尽量避免负面影响,如果影响无法避免,客户应根据《绩 效标准 6》的第 24 和 25 条实施减缓措施。有关对功能区的使用以及限制情况,客户应根据《绩效标 准 5》的第 25 和 29 条实施减缓措施。 社区疾病感染的风险 9. 客户应避免或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因项目活动而使社区面临感染各种传染病的风险,包括通过水传 播的、以水为基础的、与水相关的疾病,带菌者传播的疾病以及传染性疾病,同时应考虑弱势群体对 此类疾病不同的感染风险以及更高的敏感性。如果项目影响社区中存在某种地方性疾病,客户应致力 于在项目过程中寻求机会来改善环境状况,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发病率。 10. 客户应避免或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因临时性或永久性项目劳工的流入而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应急准备和应对 11. 除《绩效标准 1》中所述的应急准备和应对要求之外,客户还应与受影响的社区、当地政府机构 和其他相关方协作,帮助他们做好应急准备,特别是当他们为应对这种紧急状况有必要进行参与和协 作的情况下。如果当地政府机构没有能力或没有足够的能力作出有效的应对,则客户应在准备和应对 与项目相关的紧急状况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客户应将其应急准备和应对活动、资源以及所负责任记录 备案,并向受影响的社区、相关政府机构和其他相关方披露适当的信息。 安保人员 12. 如果客户直接聘用员工或合同工来为其人员和财产提供安保,则客户应评估其安保安排对项目场 地点内外人员所带来的风险。在作此类安排时,客户应本着比例适当的原则,遵循与此类员工的雇用、 2 淡水是生态功能的一个例子。 行为准则、培训、装备以及监控相关的国际惯例 3规范,并遵守适用的法律。客户应进行合理的调查以 确保提供安保的人员没有前科;对安保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确保其合理地使用武力(包括在适宜的 情况下使用枪支)并且在与员工及受影响的社区接触时行为恰当;客户应要求安保人员遵守适用的法 律。除了根据所受威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采取相应的预防和防御措施之外,客户不得批准任何使用 武力的行动。客户应设立申诉机制,使受影响的社区能够表达与安保安排及安保人员的行为相关的意 见。 13. 因项目使用政府安保人员来提供安保服务的情况下,客户应对因此而造成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 风险记录备案。客户应力求确保安保人员按照上述第 12 条的要求行事,并鼓励政府负责部门在优先考 虑到不影响安全的前提条件下向公众披露客户设施的安保安排。 14. 如果收到有关安保人员非法或滥用武力的指控,客户应考虑所有这些指控并在适当情况下进行调 查,并采取行动(或督促相应的责任方采取行动)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并将非法和滥用武力的行 为上报有关部门。 3 包括遵照《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轻武器的基本原则》的惯例。 简介 1. 《绩效标准 5 》认识到,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征用和对土地使用的限制,可能会对使用该土地 的社区和个人造成不利影响。非自愿迁移是指由于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征用 1和/或土地使用限制而导致 的实体迁移(搬迁或丧失居所)和经济迁移(丧失资产或失去使用资产的渠道,导致丧失收入来源或 其它生计 2)。当受影响的个人或社区无权拒绝土地征用或土地使用限制,从而导致实体或经济迁移 时,则被视为非自愿迁移。它发生在以下情形:(1) 依法征用或对土地使用施加临时性或永久性限 制;(2)经磋商达成解决方案,如果与卖方的磋商失败,买方可强制征用土地或对土地的使用实施合 法限制。 2. 除非加以正确的管理,否则非自愿迁移可能会给受影响的社区和个人带来长期贫困,并在安 置移民的区域造成环境破坏和负面的社会经济影响。基于上述原因,应尽量避免非自愿迁移。但是, 当非自愿迁移无法避免时,应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迁移,并应缜密规划和实行适当措施,以缓解对迁移 者和东道社区 3的不利影响。政府通常在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过程中、包括决定补偿方面发挥着中心 作用,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政府是重要的第三方。经验证明,客户直接介入移民安置工作能够使这些活 动得到更经济、有效和及时的实施,还可找到一些创新性的方法来改善那些受到迁移影响的人的生活。 3. 为帮助避免强行征用,并消除利用政府职权来强行搬迁的需要,客户应使用磋商解决的办法, 来达到本绩效标准的要求,即使他们拥有无需卖方同意也可取得土地的合法手段。 目标  尽量避免造成迁移,如果不可避免,通过采用替代项目设计来最大限度地减少迁移 。  避免强行搬迁。  通过下列方式预期并避免土地征用或土地使用限制对社会和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如果不可避免, 通过采取以下措施来最大限度地减轻影响:(1)按照重置成本 4为资产损失提供补偿;(2)确 保迁移活动的实施有适当的信息披露、磋商以及受影响者的知情参与。  改善或恢复迁移者的生计和生活水平。  通过在安置地提供具有租住权保障 5的充足住房来改善实体迁移者的生活条件。 使用范围 4. 本绩效标准的适用范围在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的确认过程中确定,为达到本绩效标准的要 求所必需实施的行动应通过客户的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加以管理。该系统的要素见《绩效标准 1》。 1 土地征用既包括对完全购买产权,也包括购买出入权(如通行权或路权)。 2 “生计”一词是指个人、家庭和社区用于维持生活的各种方式,例如工资收入、农业、渔业、畜牧业、其它基于 自然资源的生计、小额贸易、以物易物等等。 3 东道社区是指任何接收移民的社区。 4 重置成本的定义是资产的市场价值加上交易成本。在应用这一估价方法时,不应考虑建筑物和资产的折旧。市场 价值的定义是受影响社区和个人可以用类似价值的新资产来替换损失资产时所需付出的价值。用于确定重置成本的 估价方法应记录并包含到相应的移民安置和/或生计恢复计划中(见第 18 条和第 25 条)。 5 租住权保障是指迁移的个人或社区被安置到他们能够合法占有并且免遭驱逐风险的地方。 5. 本绩效标准适用于下列类型的土地交易所造成实体和/或经济迁移:  根据东道国法律法规,通过征用或其它强制程序取得的土地权或土地使用权;  通过与财产所有人或对土地拥有合法权利的人磋商达成解决方案,一旦磋商失败, 可通过征用或其它强制程序获得土地权或土地使用权 6;  项目中存在非自愿的对土地使用限制和对自然资源使用限制的情况,导致社区或社 区内部的群体丧失他们对资源的传统的或受到认可的使用权 7;  某些项目情形需要驱逐一些土地占用者,而这些人士对该土地的使用权是无正式的、 传统的或受到认可的 8;或者  限制进入土地或使用其它资源,包括公共财产和自然资源,如海洋和水资源、木材 和非木材林产品、淡水、药用植物、狩猎和聚集场所、牧场和耕作区域 9。 6. 本绩效标准不适用于自愿的土地交易(即市场交易,卖方不是被迫出售,而买方也不能因为 磋商失败而采用东道国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征用或其它强迫手段)造成的迁移。本绩效标准也不适用于 在项目没有改变受影响群体或社区使用土地的情况下对他们生计的影响 10。 7. 如果在项目的任何阶段中对土地、资产或获取资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即使不涉及土地征用 或对土地使用的限制,客户也应遵循本绩效标准的要求。 要求 一般要求 项目设计 8. 客户应考虑可行的替代项目设计方案来避免或尽可能减少实体迁移和/或经济迁移,同时使环 境、社会和经济成本与收益达到平衡,尤其应关注对贫困和脆弱群体的影响。 移民补偿和权益 9. 如迁移不可避免,客户应根据本绩效标准中的规定,按全部重置成本 11补偿迁移社区和个人 的资产损失,并提供援助来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水平或恢复生计。补偿标准应当透明,并且受迁移影响 的全部社区和移民均适用统一标准。如迁移者的生计基于土地 12,或者土地由集体所有,客户应在可 行的情况下 13,提供基于土地的补偿。只有在补偿已经安排得当 14,并已向移民提供安置地点和迁移 6 本绩效标准还适用于东道国法律已经认可的或可以认可的习惯或传统权利。磋商可以由政府或公司(在某些情况 下,作为政府代理人)来进行。 7 在这些情况下,受影响的人一般没有正式的资源所有权。这其中可能包括淡水和海洋环境。如果与项目有关的生 态多样性区域或法律指定的缓冲区已建立但客户还未征用,本绩效标准也可能适用。 8 虽然这些人士对所占用的土地没有正式权属,但本绩效标准要求:保留、替代或补偿他们的非土地资产;迁移过 程应做到保障其使用权;并恢复他们丧失的生计。 9 本绩效标准中所指的自然资源资产相当于《绩效标准 6》中所描述的生态系统服务。 10 对社区或群体更为一般性的影响见《绩效标准 1》。例如,个体采矿者获取矿藏的途径受到干扰适用《绩效标准 1》。 11 参见第 19 条和第 26 条所述。 12 “基于土地的生计”包括耕种、畜牧以及收获自然资源等维持生计的活动。 13 其它要求见本绩效标准第 26 条。 适当地分享由项目带来的发展收益。 社区沟通 10. 客户应通过《绩效标准 1》中所描述的利益相关者沟通程序来与受影响的社区展开沟通,包 括东道社区。在与安置和生计恢复有关的决策过程中应包括选择方案,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包括替代 方案。所有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受影响社区和个人的参与将在补偿金的计划、实施、监控和评估、生 计恢复活动和安置阶段持续进行,以实现符合本绩效标准目标的结果 16。有关与土著居民的磋商还应 根据《绩效标准 7》的额外条款。 申诉机制 11. 在项目开发阶段,客户应依据《绩效标准 1》尽早建立申诉机制。这将允许客户及时收集移 民或东道社区成员对补偿和安置方案提出的具体意见并予以解决,这其中包括建立一个追诉机制,采 用公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重新安置与恢复生计的计划和实施 12. 如果非自愿迁移不可避免,或者是作为经磋商的解决方案或者是征用的结果,客户应通过人 口普查来采集适当的社会经济学基础数据,来确定哪些人将受项目影响而迁移,以及哪些人有资格获 得补偿和援助 17,并防止无资格的人获取这些福利,如投机定居者。在东道国政府缺乏相关程序的情 况下,客户应设定资格申报的截止日期。有关截止日期的信息应以文件形式进行妥善记录并在项目所 在地区内进行传达。 13. 如果受影响者拒绝接受符合本绩效标准要求的补偿条件,并且由此导致启动强制土地征用或 其它法律程序,客户应寻求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合作,在该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在移民安置工作的计 划、实施和监控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见第 30-32 条)。 14. 客户应建立程序来监控和评估重新安置行动计划和/或生计恢复计划(参见第 19 条和第 25 条) 的实施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纠正行动。监控活动的程度应与项目风险和影响相称。对于具有重大非 自愿重置风险的项目,客户应聘请具有资格的安置专家对是否符合本绩效标准提供建议,并核实客户 的监控信息。在监控过程中,应与受影响者进行磋商。 15. 当采用符合相关计划以及本绩效标准的目标的方式解决了移民安置的不利影响时,重新安置 行动计划或生计恢复计划的实施才被视为完结。根据项目相关的实体和经济迁移的规模和/或复杂性, 14 在某些情况下,在占用土地之前,向所有受影响者支付补偿可能并不可行,例如土地所有权尚存争议的时候。这 样的情况需要逐一识别并达成一致意见,补偿金应在迁移之前通过存入代管账户保证到位。 15 除非政府参与安置计划的管理,并且客户无法直接影响补偿支付的时间。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本绩效标准第 27–29 条的规定处理。如果有证据表明一次性支付现金补偿会影响社会和/或安置目标,或者对生计活动产生持续性影响, 则可以分期发放补偿金。 16 磋商程序应确保听取女性的观点,并在安置方案计划和实施的各方面将女性的利益考虑进去。在处理生计影响问 题时,如果男性和女性的生计受到不同影响,则可能需要家庭内部分析。应研究男性和女性在补偿机制方面的偏好, 例如补偿是以实物还是现金形式。 17 签发所有权或居住权证明以及补偿安排文件时,应注明配偶双方或户主的姓名,应确保女性能够公平地享受其他 安置援助服务,例如技能培训、获得贷款和就业机会,并根据她们的需要进行调整。如果国家的法律和房产制度不 承认女性拥有财产或签订财产合约的权利,应考虑采取措施,尽可能地为女性提供保护,以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 客户可能安排外部人员进行验收审计,以确定安置行动计划或生计恢复计划是否完成并是否符合各项 规定。一旦所有用于缓解不利影响的措施大体施行完毕,并且迁移者已被认为得到了足够的机会和援 助,能够可持续地恢复生计,即可实施验收审计。一旦经同意的监控期结束,便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重 置专家进行验收审计。审计应最低程度上包括评估客户实施的缓解措施的完整性,将实施结果与所同 意的目标相比较,并决定监控程序是否可以结束 18。 16. 当项目相关的土地征用或土地使用限制有可能导致实体和/或经济迁移,但其确切性质或规模 由于处在项目开发的阶段性尚不可知时,客户应制定重新安置和/或生计恢复框架,列出符合本绩效标 准的一般性原则。一旦项目各要素确定,并且获知了必要的信息,应根据下文第 17 条和第 25 条将上 述框架扩充成具体的安置行动计划或生计恢复计划及程序。 迁移 17. 迁移者可被分为以下几类:(1)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或资产拥有正式合法权利的迁移者; (2)对土地或资产不拥有正式合法权利,但对土地提出的权利主张为国家法律认可或可认可的迁移 者 19;或者(3)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或资产不拥有可认可的合法权利或主张的迁移者。应通过人口 普查来了解迁移者的具体情况。 18. 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征用和/或土地使用限制可能造成居民的实体迁移及经济迁移。因此,本绩 效标准有关实体和经济迁移的要求可能同时适用 20。 实体迁移 19. 对于实体迁移,无论受影响者的人数有多少,客户应制定一项重新安置行动计划,其中至少 须符合本绩效标准中的适用要求。这包括对土地和其它资产的损失按全部重置成本提供补偿。该计划 的设计旨在缓解迁移的不利影响;识别发展机遇;制定安置预算和时间表;以及确定所有类型的受影 响者(包括东道社区)应享有的权利,尤其要关注到贫困和弱势群体的需求。客户应记录备案取得土 地权利的所有交易,以及补偿措施和搬迁活动。 20. 当居住在项目所在地区的居民必须迁移至另一地点时,客户应(1)向迁移者提供多种可行的 安置方案,包括充足的重置住所或适当的现金补偿;以及(2)根据各迁移者群体的需求提供搬迁援助。 为迁移者修建的新安置地点必须具备改善的生活条件。应考虑迁移者希望与原有社区和群体一道搬迁 的愿望。应尊重迁移者和任何东道社区的现有社会文化习俗。 21. 对于第 17 条第(1)项或第(2)项所述的实体迁移,客户应提供等值或更高价值的重置财产 选择,并提供租住权保障、提供相等或更优的区位,或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现金补偿。在替代现金补 18 一旦经同意的监控期结束,便应由外部重置专家对重新安置行动计划和/或生计恢复计划进行验收审计。此审计 应包括比常规安置监控活动更深入的评估,应最起码包括:核实客户对实体和/或经济迁移所实施的缓解措施的完 整性,将实施结果与所同意的目标相比较,并决定监控程序是否可以结束。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确定是否需要一 项纠正行动计划,当中列出为达到目标所需的后续行动。 19 此类权利主张可能衍生于逆权管有或来自习惯或传统的所有权安排。 20 对于同时导致实体迁移和经济迁移的项目,应将第 25 条和第 26 条(经济迁移)的要求纳入到重新安置计划或框 架中(也就是说,无需制定单独的重新安置计划和生计恢复计划)。 偿时应考虑同质补偿。现金补偿的水平应足以在当地市场按全部重置成本来替换所损失的土地或其它 资产 21。 22. 对于第 17 条第(3)项所述的实体迁移者,客户向他们提供有租住权保障的充足住所的可选 择方案,以便他们能够合法迁居,不必面对被强行搬迁的风险。在这些迁移者拥有并占用建筑物的情 况下,客户应对土地之外的资产损失,如住所和对土地进行的其它改良,按照全部重置成本向其进行 补偿,前提是这些人必须是在资格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就一直在占用项目所在地区。依照与这些迁移者 进行磋商的结果,客户应为他们提供足够的搬迁援助,以便他们在适当的替代地点恢复其生活水平 22。 23. 如果资格申报截止日期已确定并且已公开公布,客户则无须补偿或援助在资格申报截止日期 之后进入项目所在地区的人。 24. 不得实行强行搬迁 23,除非根据法律和本绩效标准的要求进行。 经济迁移 25. 对于只涉及到经济迁移的项目,客户应制定一项生计恢复计划来补偿受影响的个人和/或社区, 并提供符合本绩效标准目标的其它援助。生计恢复计划应确定受影响个人和/或社区应享有的权利,并 保证以一种透明、持续和平等的方式提供这些权利。当受影响个人或社区已经按照生计恢复计划以及 本绩效标准的要求得到补偿和其它援助,并且被认为已得到充分的机会恢复生计后,经济迁移影响的 缓解工作才被视为完结。 26. 如果土地征用或对土地使用的限制导致了经济迁移(丧失资产和/或生计手段),无论受影响 者是否进行了实体迁移,客户应在适用的情况下满足以下第 27-29 条的要求。 27. 面临资产损失或丧失获取资产途径的经济迁移者将按全部重置成本获得补偿。 如果土地征用或土地使用限制影响了商业建筑物,应补偿受影响商业所有者在其它 地方重建商业活动的成本、在过渡期间损失的净收入以及转移和重新安装厂房、机器或其它 设备的成本。 如果受影响者对土地拥有根据国家法律认可的或可以认可的合法权利(见第 17 条的 (2)和(3)项),提供等值或更高价值的替换财产(如农业或商业用地),或者在适当情 况下,按全部重置成本提供现金补偿。 对土地不拥有可认可的合法权利主张的经济迁移者(参见第 17 条第(3)项),应 按全部重置成本补偿他们除土地以外的资产损失(如庄稼、灌溉基础设施以及对土地所做的 其他改良)。对在资质申报截止日期以后侵占项目所在地区的投机定居者,客户无需提供补 偿或援助。 21 在下列条件下,对于资产损失适于提供现金补偿:(1)生计不依靠土地;(ii) 生计依靠土地,但被项目占用的土 地仅占受影响资产的一小部分,剩余的土地仍足以维持生计;或者(3)存在活跃的土地、房地产和劳动力市场, 迁移者能够利用这些市场,并且有充足的土地和房屋供应。 22 城市区域非正式居民的搬迁可能涉及降级置换。例如,搬迁的家庭可以获得租住权保障,但是可能丧失地理位置 的优势。应该根据本绩效标准的原则解决这种可能影响到生计机会的地理位置变化(特别参见第 25 条)。 23 是指违背个人、家庭和/或社区的意愿的,永久性或暂时剥夺他们占用的住房和/或土地的行为,而没有提供适当 的法律和其它形式的保护。 28. 除了根据第 27 条的要求提供资产损失的补偿以外,对生计或收入水平受到不利影响的经济迁 移者还应提供改善或至少恢复他们获取收入能力、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的机会:  对于以土地为生的迁移者,应优先为其提供安置土地。这些土地在生产潜力、地理 区位优势、以及其它方面至少应与所损失土地等值。 对于以自然资源为生的迁移者,如果满足此文第 5 条中所述因项目带来的对自然资 源使用限制的情形,应采取措施让他们继续使用受影响的资源,或让其使用生计价值及可及 性与原来资源相等的替代资源。在适当情况下,与自然资源使用相关的福利和补偿可以是针 对集体而不是个人或家庭的。  如果环境不允许客户按上述要求提供土地或类似资源,应提供获取收入的替代机会。 29. 根据恢复经济迁移者获取收入能力、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所需的合理估计时间,向他们提供 必需的过渡性支持。 政府管理安置工作中的私营部门责任 30. 在政府负责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的情况下,客户应在政府主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与其开展合 作,以实现符合本绩效标准的结果。此外,当政府能力有限时,客户应在移民安置工作的计划、实施 和监控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如下文所述。 31. 对于通过强制手段或涉及实体迁移的磋商解决方式取得的土地权或使用土地权,客户应确认 并列明 24政府的移民安置措施。如这些措施不符合本绩效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客户应制定辅助安置计 划,与政府主管机构编制的文件共同阐明本绩效标准中的相关要求(一般性要求以及前述的实体和经 济迁移要求)。客户需要在其辅助安置计划中至少纳入下列因素:(1)识别受影响的人和影响;(2) 规范行为的描述,包括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移民权利的规定;(3)采取辅助性措施以满足本绩效 标准第 19 条至第 29 条的要求,且该辅助设施要得到主管机构批准并符合实施时间计划安排;以及 (4)客户在执行辅助安置计划的过程中应承担的财务和实施责任。 32. 对于只涉及经济迁移的项目,客户应确认并列明政府主管机构计划用来补偿受影响社区和个 人的各项措施。如这些措施不符合本绩效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客户应制定一个环境和社会行动计划, 作为政府行动的补充。这可能包括对资产损失的额外补偿以及可行情况下为恢复丧失的生计所做的额 外努力。 24 如有政府文件,可用于确认此类措施。 《绩效标准 》认识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系统服务以及生物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管理 中是包有实括机现物体可种持(内续包发括展特的别生生生生根是物物物物本陆多多多多所生在、样样样样海。性性性性生本保保保保和绩其效护护护护标它和和和和准水生生生生根生据生物物物物态《自自自自系生然然然然统物资资资资及多其样源源源源所性的的的的属公可可可可的约生》持持持持态,续续续续复将管管管管合生体物理理理理多)样之性间定的义差为异性“各。类这生其 2012 1 1 其所)它获物服得质务的供的收应自益服然;6务过(,程即)。人文们化从服生务态,系即统人所们获从得生的态产系品统中;所(获)得调的控非服物务质,收及益人;们(从生)态支系持统服调务控,即过维程 缓对生物多保样护性生物和多生样态性系统。服务的影响。 。 1 2 3 4 1 3. 实施本 维兼持顾保生态护与系统发展服务,所促产进生生的物自收然益资。源的可持续性管理 绩效标准的适用范围在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确认过程中系确统定的。要为素达见到《本绩绩效效标标准准要》求。所必需 重制要权或的的行具栖有根息将重据地大通风的影过项险响客和目力户影;;的响(以环的及境识可(和别能社,影会本响管绩或理效依系标赖统准于加的生以要态管求系理适统。用服该于务管以的理下项项目目,:且(客户)对位于这些被服改务变有的、直接自管然理的控或 . ) 4. )包含生物资源生产利用(如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的项目。 间接《影绩响效,标还准应识》别中任所何述重的大风残 1 5. 险留和影影响响。该识别过程过程还应应考考虑虑项项目目对对生生物物多多样1性和和生生态态系系统统服服务务的的相直关接威和 胁和,环重境点污染关注。栖还息应地考丧虑失到生、物生多态样系性统和退生化态和系破统碎服化务、外对来受物影种响入社侵区、的过价度值开差采异、,水以文及变在化适当、情富况营下养化, 碳 )文化服务可能包括圣地和具有娱乐和审美重要价值的自然区域; ()支持服务可能包括土壤形成、养分循环、初级生产。 6. 1 1 1 2 3 4 能对受其影他响利的益陆相地关或者海的绩绩绩绩洋依效效效效环附年境价标标标标所值月带准准准的来日6的异影。响在。本绩效标准第 条适用的情况下,客户应考虑项目对可 影影整缓响响客解降的措户复至施应最杂和优低性管先,,理寻并客措求户恢施避应复。免生在对物整生多个物样项多性目样和周性生期和态内生系,态统采系服取统务适服。当务的鉴造管于成理预影措测响施项目。,如对并果生根物影据响多变样不化可性的和避条生免件态,和系应监统采测服取结务果措施来长使期调 2012 1 1 本绩效标准 13-19 条适用时,客户应聘请具有适当的地区经验的外部专家协助制定符合本绩效标准的 生缓生解物栖机多多制样息样,性性地性并的是检保保指查护可这和供些保保多措存存种施生的命实有施机。体共准同的生实存施、中并,与栖周息围地的分非为生被物改环变境的相栖互息地影响、自的然陆栖地息、地淡和水重或海要洋栖 量的保护结果,这些结果可合理预期净能增够长不。造生成物生多物样多性样补性偿的方净案损的失设,计并必且须最遵好循是“已相出似现或净更收好益”; 8. 16-19 13-15 减少为和了恢保复措护施和后保,存才生可物能多考样虑性补,偿缓措施。生物多样性补偿方案的设计和实施目的应该是为了获得可 测 3 9. 缓解被机改制改的变变一的了部栖当息适地地主用是要于指生包可态含能功具包能有含和重很物要大种生比构物例成多的的样非地性本区价地值。原的被生被改植改变物变的和的栖或栖息动息地物地可物,能种其包的重括地要农区性业,在区以《、及绩人效或工标人林准类、活人动》工 10. 2 填造本的绩4沿效海标区准域以及人工开垦的湿地。 生要取物缓求多解的样措风性施险补。和偿影就响是为确补认偿过这程种中影确响而定采。取客的户行应动将,对进而这产类生生的物可多衡样量性的保的护影成响果降。至最低,并在适当情况下采 11. / / 在已采取适当的避免、减轻和恢复措施后,仍然残留由5项目开发带来的、持续的对生物多样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区质可“性补衡相范偿量似围)或的)。生更。但物好在”多某的样些原性情则保况是护下指结,,果项生必目物须所多在影样当响性地的补证生偿明物,的多并设样在计性适必领当须域的出可地于能保理既护范不正围是在内国受证家项明也(目不如影是地响地方的方性同的、样优景的先观生考层物虑面多事、样项全性,而国价且性值可(和同能地 12. 1 管物其2 人理多它工样。有填性在类造)这似这的些价里“情值是异况的指质下生从”,物海补考多洋偿虑样或可“性其能升领他较级域水为”具域适(有中宜即更创。补高造偿的新保的的护对土和象地可为用持具于续有生使更产用高目优优的先先。级级别别,的并生面物临多紧样迫性,的而威不胁是或受急到需项保目护影或响有的效生的 4 5 6 绩绩绩绩效效效效标标标标准准准 6 生生生生物物物物多多多多样样样样性性性性保保保保护护护护和和和和生生生生物物物物自自自自然然然然资资资资源源源源的的的的可可可可持持持持续续续续管管管管理理理理 通所在过区磋域商内已没明有确可了以利在益被相改关变者栖(息包地括上受开影发响项社目区的)其关它于可转行变的和替退代化方程案度;的观点;并 2012 1 1 在自且然所栖有息转地变区或域退,化缓都解根措据施缓应解旨体在系在得可到行了的缓情解况。下实现生物多样性无净损失 13. / / 重要栖重息要地栖在实项施息生地物运是多营具样期有性间高和补度偿生或。物运多营样之性后价恢值复的栖区息域地,;包括( )对极危以及或濒危 。适当的行动包括: 14. 通过确认和保护生态保留带来避免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 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栖息地破碎化,如建立生物走廊地带; 极大栖的威在息集胁重地中的要;迁生栖(徙态息物系地种统所以的在及栖的或息区集地域中内;聚以,居及客物户(种不具得有进重行要任意何义项的目栖活息动地,;除(非能)够具证有明区所域有特有物的种以具及有或重者要受意到义 重要意义的栖息地;( )对全球重 所代方在案区;域内没有可以在不重要;的或被改变的自然栖息地上开发项目的其它以可下行各的点替: 16. 2 / 1 / 11 3 该项目不会导致对重要栖息地的生物多样性价值以及支持生物多样性价值的生态过 程产生可以衡量的不利影响 4 无净损 该项目区不域会层导面致上任的何净极减危少或濒危物种的数量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 出现在全球和或 17. 国家 ; 由显于著栖转息变地或被退改化变是而指导(致其点维由持于本土地地物和种水存的活使数用量发的生能重力大大的幅长下期降改。变,而破坏或严重缩减栖息地的完整性;或() . 基施生础的态上土保进地留行区带,域是。并指生向项态具目保有地留资 在地区或在客户管理控制下的地地区区内极,危不或得濒用危于物项种目,开重发要、栖专息门地用的来确实定施应强在化逐个保项护目措 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和磋商过程的一部分进行,如《绩效标准 》所述。 性、景观失层是面指、,全在国通性过和采地取区措性施范以围避)免抵和消减任少何项重目大影残余响影,响以之及后进,行项原目地对恢生复物并多最样终性在的适相当关的影地响理得范到围平内衡(。如地方 12 生态系统服务的地区。应使用所国际认可的方针或方法(如高保护价或值者,在系当统地保、护国规家划以)及来界或定者生地态区保层留面带提。供重要的 . 13 / 吻在合这种的情情况况下下,(重如要有栖些息国家带笼可统能地包将含物重种要列的为生)“物在保多国护样家类性或”价地或值区“以所限及列制的类物”种)类,别应与进世行界评自估然以保确护定联该盟名所录列的的理类由别和不目太的。 / 循生世如物界《多自世样然界性保自价护然值联保及盟护其指联支导盟持的(的国生家态中)过,濒程如危应果物在某种生物红态种色相被名关列录范为》围国中内家所确列定。。确定重要栖息地所依据的其他条目有:()在遵 7 1 2 8 地的确定将根据该评估结果。 1 10 / / 11 IUCN 1 / 2 12 客户的管理绩绩绩绩计效效效效划年中标标标标已月纳准准准准入日6强有力的、设计得当的长期生物多样性监督和评估计划 在客户能够达到第 条要求的情况下,在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中应包含项目的缓解战略,该战略 的性制的定重大旨残在界余定影重响要能栖够息得地到的充生分物的多缓样解性,价从值而实达现到第净增长。 生生生生物物物物多多多多样样样样性性性性保保保保护护护护和和和和生生生生物物物物自自自自然然然然资资资资源源源源的的的的可可可可持持持持续续续续管管管管理理理理 如果作为缓解战略的一部分提议进行生物多样性补偿,客户则必须通过评估证明项目对生物多样 如果拟议项目位于法定保护区 或国际认可的区域条,的客要户求应。在适用的情况下满足本绩效标准第 2012 1 1 法律保. 护和国际认可的区域 18.至 17 15 证明此类区域中拟开发项目已获得法律许可; 19. 项目情实操施作方额式外应计与划经,以政促府进认和可加的此强类该区区域域管的理保护计目划标保和持有一效致管;理。 方和管理方、受影响社区、土著居民 成重大有威意胁酌以或及无其意他地利向益某相一关区者域进引行入磋该商区有域侵不略常性见、的快外速来繁或衍非性本,地进动而植淘物汰物本种地,物可种能。会对生物多样性造 20. 外来入侵物种 16 17 13 19 . . .客户不得故意引入任何新的外来物种(目前还未出现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区域),除非该行为符合 来.物种,不论这类引入是否为现存监管框架所允许。任何外来物种的引入都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作 2为取媒1介客措. (户施如的来土环避壤境免、和偶道社然碴会或及风无植险意物及地材影引料响入)外识。来别物过种程的的可一能部性分),以比确如定避该免物运种输是可能否带具有有潜外来在物的种侵略的性培。养客基户和应生采物 的性它获言净本,、方得增绩案还,专长效包此以用是改括外标的指善政准、或界栖府认有者为息定可管如重此地符理果、目要合的客保的栖世地户护所息界理不和指地自区实定保的然域施的存生保,生地生物护其物态区多联目多多。样盟的样样性定是性性价义长补,值的期偿从可法保就而以定护不实获保自能现得护然满净的及区足增进:相本长一“关绩。步一的效保个生标护由态准法系结第果律统。或服其务净段增它和的长有文要可效化求途以价,径通值客。过明户确发”应展界对通生定于过本的物在绩、多原效经样地标过性实准施认补而其可偿 13 定义仅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世界自然遗产所在地、 / 人类和生物圈保护区、重要生物多样 / / / / / / 14 对于不会造成新足迹的项目来说,可能不必要实施其它额外计划。 15 / 17 16 17 (UNESCO) 18 UNESCO . 未清除到如。达果的拟区议域项。目在所可绩绩绩绩在行效效效效的的年国情标标标标家况月准准准准或下日地,6区客中户已应经采存取在措外施来将入这侵些物物种种,从他客户们应管理尽力控制不将范围这内些的物自种然扩栖散息到地其中尚 生其生态产态系生统影服响务、的并管由理此给受系影统响服社务区。带来不利影响的那些服务;和或( )项目活)动项直目接活依动赖很的有可那能些对服 23. 生生生生物物物物多多多多样样样样性性性性保保保保护护护护和和和和生生生生物物物物自自自自然然然然资资资资源源源源的的的的可可可可持持持持续续续续管管管管理理理理 如果在风险和影响确认过程中确定,一个项目有可能对生态系统服务造成不利影响,客户应进行 2012 1 1 2系4统. 的审查以明确需优先考虑的生态系统服务。优先生态系统服务有两类:( 务通过(程例参如与水确)定。优如先果生受态影响社区有可能受到影响,他们应根据《绩效标准 》中所述的利益相关者沟 生施客态缓户对系应解关将统措联服施对到务以生受态,维影系应持响统避这社服免些区务对优的的其先优影造服先响成务生降不的态至利价系最影值统低响和服,。功务并如能根,果。据以这对《及些项绩客影目效户响赖标对不以准其可运有避营免直的》接优,采管先客取理户生措控应态施制系尽提1权统量高或服将项重务其目要所降活影造至动响成最的力的低资影,源的响利优并用先实, 生生物物自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水产养殖及渔业)初级生产的客户, 效率。有关生态系统服务的其它条款见《绩效标准 》、《绩效标准 》2 、《绩效标准 》和《绩效标 准》。 1 项至目设在条非的林要地求或,已还经要转遵变循用本途绩的效土标地准上其。余从条事款这。些在行可业行的的客情户况应下通,过客采户用应具将体基行于业土中地的的 25. 从事生物自然资源(包括天然和人工林业、农业、畜牧业 农要全并且遵球商其照和管、生第地林理产业区惯管或例理及国应现家经认有由可技独的术立标,机准以构条可核文持实中续或,的认客方证户式。应对生根据物自一然项或资源多进项行相管关可理。靠如标果准这来实些施初)可级客持生观续产且的惯可例生以产已实管纳现理入;, 良8 19 4 5 7 2(6. )有建公立信在力与的多生方物利自益然相资关源者可磋持商续的管基理础的上全;球并、且地(区3或)国鼓家励认阶证梯标式准和应持是续改:(进;( )通过适当的认 证的机符构合性来果进为相行这关些预可标评靠准估的提,标供并准采独已取立经行认存动证在以,。在但适原客当则户的、尚管时未理间获内惯得获例对得和这该技些认术标;证准。的独立认证,那么客户应对适用标准 26 30 如 如果项目所在国家没有针对特定生物自然资源的相关可靠的全球、地区或国家标准,客户应: 27. 2 态系统承服诺务采的用参考良内好容的见国《际绩行效业标运准营》第 条;《绩效标准》第 条和第 1 4 条;《绩效标准》第 者体 生(系一条应如个和拥当可第有地靠公民的条正众的;、和认以透社证及明区体《、、系绩独土应效立著是标的居独准决民立策、的》程代、第序表具以消有避费成条免者本。利的效益公益冲民、突社基。会于组客织观、且生可产衡商量以的及绩保效护标利准益的相体关系者,)并的且磋通商过来与制利定益。相关该 29. . 19 17 20 20 4 8 8 11 5 5 25-29 7 13- 绩绩绩绩效效效效标标标标准准准准 6 生生生生物物物物多多多多样样样样性性性性保保保保护护护护和和和和生生生生物物物物自自自自然然然然资资资资源源源源的的的的可可可可持持持持续续续续管管管管理理理理 改变如自果然客和户/或购重买要的栖初息级地生的产地产区品,(客特户别应是采取)系在统可和能核的实情措况施下来,要对求其采主取要行供动应,商在一进定行时评间估内,转作变为客客 2012 1 1 户环境. 和社会管理系统的一部分。该系统和核实措施应:( )确定供应来源和该地区的栖息地类型; ()提供对客户主要供应链的持续审核;( )仅限于从那些可以证明不会促成自然和/或重要栖息地 这大主计些改划要风变朝供险的应获的供得链能应核,力商实转将采或向取购认那决产证些于品取可客(得以户证进证对明展明其方)他主式;们要可(不供以会应通对商过这的提些管供区理经域控认造制证成程产重度品大或,不影或利响在影程特响度定的。商供品应和商/。或客地户点可上以根完据全可 21 1 2 3 4 主要供应商是指那些持续提供项目核心业务功能所必需的大部分生物自然资源、货物和材料的供应商。 简介 1. 《绩效标准 7》认识到,土著居民作为国家社会中区分于主导群体的社会群体,通常是人口中最 边缘化、最脆弱的群体。在很多情况下,土著居民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地位限制了他们捍卫自己在土 地、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中的权益,并可能限制了他们参与发展并从中受益的能力。如果他们的土地 和资源被转变、侵占或受到严重退化,他们就更容易受到影响。他们的语言、文化、宗教、精神信仰 和风俗习惯可能也会受到威胁。因此,与非土著社区相比,土著居民更容易受到与项目开发有关的不 利影响。这种脆弱性可能包括丧失他们的独特性、文化和基于自然资源的生活方式,以及遭受贫困和 疾病。 2. 私营部门项目可以为土著居民创造机会,让他们参加与项目有关的活动并从中受益,这些活动可 以帮助他们达成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且,土著居民可以通过作为发展合作伙伴来促进和管理开发 活动和企业,从而在可持续性发展中发挥作用。政府经常在管理土著居民事务上起着核心作用,因此 客户应在管理项目的风险和影响方面与相关部门合作 1。 目标  确保开发过程充分尊重土著居民的人权、尊严、愿望、文化和基于自然资源的生活 方式。  预期并避免项目对土著居民社区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果无法避免,应将这种影响降 至最低,并/或进行补偿。  促进以文化上适当的方式为土著居民提供可持续的发展效益和机会。  在知情磋商和参与的基础上,与在项目周期中受到项目影响的土著居民建立和保持 一种持续的关系。  在出现本绩效标准中所述的情况时,确保获得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的自由、事先 和知情的同意。  尊重和保留土著居民的文化、知识和惯例。 适用范围 3. 本绩效标准的适用范围在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确认过程中确定,为达到本绩效标准的要求所必 需实施的行动应通过客户的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加以管理。该管理系统的要素见《绩效标准 1》。 4. “土著居民”没有普遍接受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土著居民可能被称作“土著少数民族”、 “原住民”、“高山部落”、“少数民族”、“固定部落”、“最初定居者”或“部落群”。 5. 本绩效标准中,“土著居民”通指拥有不同程度以下特质的独特社会和文化群体:  自认为一个独特土著文化群体的成员,并受到其他人承认;  集体依附于项目区域内的地理性独特定居地或传统领地,并依附于这些定居地和领 地上的自然资源; 1 除了满足本绩效标准的要求外,客户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法律,包括那些东道国为履行国际法义务而实施的法律;  文化、经济、社会或政治习俗区别于主导社会或文化;  拥有独特语言或方言,通常与官方语言或他们居住的国家或地区的语言不同。 6. 本绩效标准适用于保持一种集体依附性的土著居民社区或群体,即他们作为一个群体或社区的特 性依附于其栖息地和传统领地及其这些领地上的自然资源。本绩效标准也可适用于,由于被迫隔离、 冲突、政府的重新安置计划、土地征用、自然灾害或领地被纳入城市扩建等原因,在其成员在世时期, 在项目区域内失去对其栖息地和传统领地的集体依附性的社区或群体。 7. 客户可能需要寻求具有资格的专家的意见,来认定某个群体是否可被视为本绩效标准中的土著居 民。 要求 一般要求 避免不利影响 8. 客户应通过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识别过程来识别在项目影响区域内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土著居 民社区,并识别他们的经济、社会、文化(包括文化遗产 2)和环境预期将受到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的性 质和程度。 9. 应尽可能避免对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的不利影响。当尝试了替代方案而不利影响仍无法避免时, 客户应将影响降至最低,并/或以文化上适当的方式对这些影响进行补偿,补偿还需与影响的性质和规 模以及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的脆弱程度相称。客户拟议采取的行动应通过与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 的知情磋商和参与共同确定,并包含在一个有时间期限的计划中,例如,《土著居民发展计划》,或 在一个更广泛的社区发展计划中为土著居民单独列出计划 3。 参与和同意 10. 客户应根据《绩效标准 1》的要求,采取与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沟通的程序。沟通程序包括以 文化上适当的方式进行利益相关者分析和沟通计划、信息披露、磋商和参与。另外,此程序还应:  包括土著居民的代表团体和组织(如长老会或村委会),以及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 区成员;  提供充足的时间给土著居民作出决策 4。 11. 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可能因丧失、远离他们土地,或因他们的土地被开发,以及不能获取自然 和文化资源,而特别容易受到影响 5。认识到这种脆弱性,除了本绩效标准的一般要求外,客户还应在 本绩效标准中第 13-17 段落所述的情况下,获得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 2 保护文化遗产的其它要求参见《绩效标准 8》。 3 确定适当的计划可能需要具有资格的专家的意见。如果土著居民是更大的受影响社区的一部分,可能需要制定社 区发展计划。 4 内部决策程序一般来说但并不总是集体性质的。可能出现内部异议,决定可能会受到社区内部分人的反对。磋商 程序应注意这种动态情况,并允许充足的时间给内部决策程序,以达成大多数参与各方认为合情合理的决定。 5 本绩效标准所指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自然资源和自然区等同于《绩效标准 6》中所述的生态系统供应和文化服务。 (FPIC)。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FPIC)适用于与影响土著居民社区的影响有关的项目规划、实 施和预期结果。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客户应聘请外部专家,来协助确认项目的风险和影响。 12. 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FPIC)没有普遍接受的定义。对《绩效标准 1》、《绩效标准 7》和 《绩效标准 8》而言,“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FPIC)”是指以下定义: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 意(FPIC)建立在《绩效标准 1》中所述的知情磋商和参与程序上,并在其基础上加以扩展,应通过 客户与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之间的善意磋商建立。客户应对以下记录备案:(1)客户与受影响的土 著居民社区都接受的程序;(2)作为磋商结果各方达成协议的证据。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 (FPIC)不一定要求一致同意,即使社区内有个人或群体明确表示不同意,也可能达成自由、事先和 知情的同意(FPIC)。 要求获得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FPIC)的情况 对传统所有或习惯用途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影响 13. 土著居民通常与他们的土地和相关的自然资源 6有紧密关系。通常这些土地是他们传统所有的,或 者是有习惯用途的 7。尽管根据国家法律这些土地可能并不属于他们合法所有,但土著居民对这些土地 的使用(包括季节性或周期性使用)通常是有据可查、有文记载的,他们用这些土地作为生活、文化、 仪式或精神上的用途界定了他们的独特性和社区属性。 14. 如果客户拟议在土著居民传统所有或用于习惯用途的土地上开发项目或将土地上的自然资源进行 商业开发,并且预期会对造成不利影响 8,客户应采取以下措施:  努力避免使用该土地开发项目,如不可避免,将使用地面积减到最少,并将这些努 力记录备案;  努力避免对土著居民的自然资源和重要自然区域 9受到影响,如果不可避免,使影响 降至最低,并将这些努力记录备案;  在购买或租赁土地前,确定和审核所有财产权益和传统资源的用途;  评估和记录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的资源用途,不应对土著居民提出的任何土地要 求持有偏见 10。土地和自然资源用途的评估应包括所有性别,并要特别考虑女性在 管理和使用这些资源中的作用;  确保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应被告知根据国家法律他们对这些土地拥有的所有权, 包括国家法律中规定的土地习惯用途权;  如果对其土地及自然资源进行商业开发,应向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提供补偿和正 当程序,以及文化上适当的可持续发展机会,包括: - 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基于土地的补偿或同质补偿来代替现金补偿 11 。 6 例如,海洋和水资源、木材和非木材林产品、药用植物、狩猎和聚会场所以及草场和种植区域等。本绩效标准中所指 的自然资源资产等同于《绩效标准 6》中所描述的提供生态系统服务。 7 购买和/或租赁拥有合法业权的土地参见《绩效标准 5:土地征用和非自愿迁移》。 8 这种不利影响可能包括因项目活动导致不能使用资产或资源或土地用途受到限制而造成的影响。 9 本绩效标准中所指的“自然资源和重要自然区域”等同于《绩效标准 6》中定义的优先生态系统服务。它们是指 那些在客户直接管理控制下或有重大影响的服务,以及那些最有可能对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带来风险的服务。 10 虽然本绩效标准要求对这类土地的用途有证据和文件记载,但客户也应了解,这些土地在东道国政府的指令下可 能已经用作其它用途。 - 确保土著居民可以继续获取自然资源,确认相当的替代资源,或者说是,如 果项目开发造成土著居民不能获取或丧失了自然资源,作为最后选择,无论 项目是否购买了该土地,都应向他们提供补偿或为他们找到替代生计。 - 如果客户计划利用自然资源来开发项目,而这些自然资源对受影响的土著居 民社区的独特性和生计至关重要,因此这些自然资源的使用加剧了他们生计 的风险,客户应确保公平和平等地分享与项目使用自然资源相关的收益。 - 在考虑到不影响健康、安全和治安的前提条件下,允许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 区在项目开发的土地上出入、使用和通行。 土著居民从传统所有或习惯用途的土地和自然资源迁移 15. 为避免使土著居民从他们集体传统所有 12或用作习惯用途的土地和自然资源迁移,客户应考虑可 行的替代项目设计。如果迁移不可避免,除非如上所述获得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的自由、事先和知 情的同意,否则客户不得继续进行项目。土著居民的任何迁移都必须符合《绩效标准 5》的要求。如 果导致他们迁移的原因不再存在,在可行的情况下,迁移的土著居民应可以返回他们传统所有或有习 惯用途的土地。 重要文化遗产 16. 如果项目可能对重要文化遗产 13造成重大影响,该文化遗产对土著居民生活的独特性及/或文化、 仪式或精神方面至关重要,应优先避免产生这种影响。如果项目对重要文化遗产的重大影响不可避免, 客户应获得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 17. 如果项目拟议使用文化遗产用作商业目的,包括土著居民的知识、发明或惯例,客户应告知受影 响的土著居民社区:(1)根据国家法律他们所拥有的权利;(2)拟议商业开发的范围和性质;(3) 商业开发可能带来的后果;并且(4)获得他们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FPIC)。客户还应确保他 们公平、平等地分享从对这些知识、发明和惯例的商业开发中获得的收益,分享方式应符合土著居民 的习俗和传统。 缓解措施和发展效益 18. 客户和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应识别与《绩效标准 1》中所述的缓解机制相一致的缓解措施和机 会,以及这些措施和机会带来的文化上适当的、可持续的发展收益 。客户应确保及时、公平地对受影 响的土著居民社区实施所达成的措施。 19. 向土著居民提供补偿和其它收益分享措施的决定、交付和分配应考虑到这些社区的法律、惯例和 习俗,以及他们与主流社会的融合程度。符合获得补偿条件的可以是个人、团体,或以个人和团体结 11 如果情况不允许客户提供合适的安置土地,客户必须提供有关情况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向受影响的土 著居民社区在现金补偿以外提供非基于土地的赚取收入的机会。 12 通常土著居民基于传统所有和习惯用途提出他们对土地和资源的获取和使用权,很多都属于集体产权。这些基于 传统的土地和资源所有权可能不被国家法律承认。如果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成员个人拥有合法产权,或如果相关 的国家法律承认个人的习惯用途所有权,应适用《绩效标准 5》的要求,而不是本绩效标准第 17 条的要求。 13包括自然与文化和/或精神的价值,如圣林,圣水和具有神圣意义的水路,树木,和岩石。等同于绩效标准 6 定义 的优先生态文化服务与文化价值的自然区域。 合的方式 14。如果补偿是以集体方式分发的,应当制定并实施确保所有符合补偿条件的群体成员都能 获得补偿的有效交付和分配机制。 20. 受影响的土著居民社区如何从项目中受益将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项目性质、项目范围以及土著 居民社区的脆弱程度等。所确定的发展机会应旨在满足土著居民的目标和选择,包括以文化上适当的 方式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并帮助提高他们所依赖的自然资源的长期可持续性。 政府土著居民管理系统下的私营部门责任 21. 在政府有明确的责任管理项目有关的土著居民问题的情况下,客户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在可 行的情况下,并在政府部门允许的程度上,达到符合本绩效标准要求的结果。另外,如果政府的能力 有限,客户应在政府部门允许的程度上在项目活动计划、实施和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22. 客户应制定一项计划,连同政府相关部门准备的文件,阐述如何满足本绩效标准的相关要求。客 户可能需要在该计划中包括:(1)知情磋商和参与、沟通过程中,FPIC 程序的计划、实施和记录备 案;(2)对政府向受影响的土著居民提供的权利的描述;(3)如果这些权利和本绩效标准的要求存 在差异,应提出消除差异的措施;(4)政府部门和/或客户的财务和实施责任。 14 如果对资源、资产和决策的控制权主要由集体所有,应努力在可能的情况下确保集体分配收益和补偿,并考虑到 两代人之间的差异和需求。 简介 1. 《绩效标准 8》 认识到文化遗产对当今人类及后代的重要性。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 约》的规定,本《绩效标准》旨在确保客户在他们的项目活动中保护文化遗产。另外,本绩效标准规 定了项目使用文化遗产的相关要求,一定程度上基于《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制定的标准。 目标  保护文化遗产免受项目活动带来的不良影响,并且为其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 促进公平分享使用文化遗产所带来的收益。 适用范围 2. 本《绩效标准》的适用范围在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的确认过程中确立,为达到本《绩效标准》 要求所必需实施的行动应通过客户的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加以管理。该管理系统的要素见《绩效标准 1》。在项目周期内,客户应考虑项目可能对文化遗产造成的影响,并遵循本绩效标准的相关规定。 3. 就本绩效标准而言,文化遗产是指(1)有形的文化遗产,例如具有考古(史前)、古生物、历史、 文化、艺术和宗教价值的有形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物品、财产、场所、建筑或建筑群;(2)具有 文化价值的独特自然环境特征或有形物品,比如圣林、岩石、湖泊和瀑布;以及(3)拟议用于商业目 的的特定无形文化,例如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文化知识、发明创新和社区惯例。 4. 有关有形文化遗产的要求见第 6-16 条。有关上述第 3 条(3)中所描述的无形文化遗产的要求见 第 16 条。 5. 本绩效标准的要求适用于文化遗产,无论它是否已经受到法律保护,或以前曾遭到破坏。本绩效 标准的要求不适用于土著居民的文化遗产;对土著居民文化遗产的要求见《绩效标准 7》。 要求 在项目设计和实施中文化遗产的保护 6. 为了保护文化遗产,除了应遵守相关法律之外,包括为履行东道国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公约》下所应承担义务的国家法律,客户还应通过确保采取国际认可的文化遗产保护、实地研究和记 录备案的惯例,来认定和保护文化遗产。 7. 如果在风险和影响确认过程中发现项目有可能对文化遗产造成影响,客户应聘请具有资格的专家 来协助文化遗产的认定和保护。对不可复制文化遗产的迁移还将受到以下第 10 条要求的限制。对于重 要的文化遗产,应适用第 13-15 条的要求。 偶然发现程序 8. 客户有责任在项目选址和设计时避免对文化遗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的识 别过程应决定拟议中的项目地点是否位于可能发现文化遗产的地区,文化遗产可能是在项目施工过程 中发现或是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发现。在这些情况下,作为客户的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的一部分,客户 应制定一个偶然发现程序 1来管理偶然发现 2,一旦发现文化遗产,将实施该程序。在由具有资格的专 家作出评估并在确定符合本绩效标准要求的行动之前,客户不应进一步干扰任何偶然发现的文化遗产。 磋商 9. 如果一个项目可能影响文化遗产,客户应与东道国受影响的社区进行磋商,这些社区可以是还在 使用或在世人记忆中曾使用该文化遗产作为长期文化用途的社区。客户应与受影响的社区磋商来确定 重要的文化遗产,将受影响社区居民对这些文化遗产的看法纳入客户的决策过程中。磋商还应包括负 责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和地方相关监管机构。 社区进入权 10. 如果客户的项目地点包含了文化遗产,或者禁止进入现在使用的或在记忆中曾使用该文化遗产作 为长期文化用途的曾经的文化遗产地点,客户应在第 9 条所述的磋商基础上,在考虑到不影响健康和 安全的前提条件下,允许这些社区居民继续进入该文化遗迹,或提供其它可以进入的路径。 可复制文化遗产的迁移 11. 如果客户遇到可复制的 3并非关键性的有形文化遗产,客户应采取减缓措施,首先争取避免占用该 文化遗产。如果不可能避免,客户应采取以下减缓机制:  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并就地采取恢复措施,以确保保持该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功能,包括保 持或恢复该文化遗产所需的任何生态系统 4;  如果不可能就地恢复,应在另一个地点恢复该文化遗产的功能,包括维持该文化遗产所需的 生态系统;  对历史、考古文物和建筑物的永久性迁移应根据上述第 6 条和第 7 条的原则进行;  只有证明不可能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并且不可能采取恢复措施以确保保持该文化遗产的价 值和功能性的情况下,而且如果受影响社区正在使用该有形文化遗产作为长期文化用途,应 补偿失去该有形文化遗产的损失。 不可复制文化遗产的迁移 12. 大部分文化遗产得到最好保护的方式是在原地加以保护,因为迁移可能对文化遗产造成不可修复 的损坏或破坏。客户不能迁移任何不可复制的文化遗产 5,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偶然发现程序列出如果项目遇到以前未知的文化遗产需要采取的行动。 2 在项目施工或运营中意外偶然遇到的有形文化遗产。 3 可复制文化遗产的定义为可以迁移到另一个地点,或可以被类似建筑物或自然景观替代,其文化价值可以通过适 当措施转移的有形文化遗产。考古或历史地点可能被视为可复制的文化遗产,如果它们代表的特定时代和文化价值 完全可以由其它地点和/或建筑物来代表。 4 符合《绩效标准 6》中有关生态系统服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 5 不可复制的文化遗产可能有关过去人们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和气候条件,他们不断变化的生态环境、适应 战略和早期形式的环境管理,如果(1)该文化遗产对其代表的时期来说具有独特性或相对独特性,或(2)该文化 遗产在同一地点联系几个时期上具有独特性或相对独特性。  除了迁移,没有其它技术上或经济上可行的替代方法;  项目的总体效益超过迁移文化遗产造成的预期损失;  任何文化遗产的迁移采用现有最好的技术进行。 重要文化遗产 13. 重要文化遗产包括符合以下两种类型之一或二者同时满足的文化遗产:(1)社区正在使用的或在 记忆中曾经有长期文化用途的国际公认文化遗产;(2)法定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那些东道国提议设 立为法定文化遗产保护区的地区。 14. 客户不得对重要文化遗产进行迁移、重大改变或损坏。例外情况是,如果项目不可避免对重要文 化遗产造成影响,客户应根据《绩效标准 1》中所述,采取受影响社区知情磋商和参与程序,通过善 意磋商达成一致,并记录备案。客户应聘请外部专家来协助重要文化遗产的评估和保护。 15. 法定文化遗产保护区 6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至关重要,根据相关国家法律将获准在这些地区进 行的任何项目应采取额外的措施。如果拟议中项目位于法定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或位于法定保护缓冲 区内,客户除了要满足上述第 14 条有关重要文化遗产的要求以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 遵守国家和地方文化遗产法规或保护区管理计划;  就拟议项目与保护区主办方和管理方、当地社区和其他重点利益相关者进行磋商;  适当情况下,实施额外计划,以促进和加强保护区的保护目标。 项目对文化遗产的使用 16. 如果项目计划将文化遗产用作商业用途 7,包括当地社区的知识、发明或惯例,客户应告知这些社 区:(1)根据国家法律他们所享有的权利;(2)拟议商业开发的范围和性质;以及(3)开发可能带 来的后果。客户不得继续进行此类商业开发,除非(1)根据《绩效标准 1》中所述,与受影响的社区 进行知情磋商和参与程序,进行善意磋商来达成结果,并记录备案,并(2)公平和平等地分享从这些 知识、发明或惯例的商业开发中获得的收益,分享方式应符合他们的习惯和传统。 6 包括世界遗址和国家保护区。 7 包括对传统医学知识或其它加工处理植物、纤维或金属的宗教或传统技术的商业化,但不仅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