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同时使用
如果一个数值很大,数值中的“万”“亿”单位可以采用汉字数字,其余
部分采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1
:我国1982年人口普查人数为10亿零817万5288人
除上面情况之外的一般数值,不能同时采用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
示例2
:
108可以写作“一百零八”,但不应写作“
1百零8
”“一百08
”
4000可以写作“四千”,但不应写作“
4千”
(此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11年7月29日联合发布,
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7 0 3 附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