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一、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
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国发〔
1984
〕
28
号
一九五九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
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
制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对内搞活经济的
方针,适应我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
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经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国务
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计量局《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
定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现发布命令如下:
一、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二、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
一九九〇年,一九九〇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
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
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