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 例

 一、收字
 1.本字典共收录汉语楷书单字60370个。
 2.收字以《康熙字典》为蓝本,另从历代辞书和古今著作中增收单字。
 3.简化字收录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64年编印,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依据。该表中的简化字全部收录,释义以“‘×’的简化字”表示。
 4.根据当今用字实际需要,适当收录《简化字总表》以外的类推简化字,释义以“‘×’的类推简化字”表示。此类字收录范围仅限于《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和当代著名工具书,余不类推。
 二、字形
 5.字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依据,采用新字形。个别使用新字形会产生混淆的保留旧字形;讹字不整形。
 6.有繁体字、简化字对应关系的字头,在通行的楷书繁体字条目下注音释义,简化字附列于相应的繁体字后,在字头右上角括号内用黑体字列出;括号内不附列领头字相应的异体字和类推简化字。
 7.形同而音义不同的字,除极个别特殊情况,如“二”、“胄”外,不分立字头。
 8.有古文字的单字,在字头下面选列能够反映字形源流演变的甲、金、篆、隶等古文字形体,并酌情进行字形解说。
 三、注音
 9.按照有重点、适当地反映汉字字音历史演变和发展的原则,注音分现代音、中古音、上古音三段标注。现代音依据《汉语拼音方案》标注。中古音以《广韵》、《集韵》的反切为主要依据,标注中古主音反切和又音反切,并标注主音反切的声、韵、调。上古音只标注韵部,以近人考订的三十部为准。出现于近现代的字不标注中古音和上古韵部,出现于中古的字不标注上古韵部。
 10.多音多义字,用(一)(二)(三)等分列音项;同一音项下有几个区别意义的反切,用㊀㊁㊂等分列。
 11.有异读的字,已经普通话审音委员会审定的,依照普通话审音委员会的审定音。未经审定的,由《汉语大字典》审音组和《汉语大词典》审音组共同商量酌定。商量酌定的依据是当今实际读音和古今著名工具书,以及其他注音资料。
 12.传统上有两读又比较通行的,酌收两读;影响较大的旧读音酌收。
 13.连读变调、儿化音等不标注。
 14.音未详字不注音,也不标示“音未详”等字样,而在字头下直接释义、引证。
 四、释义
 15.释义和编者按语使用简化字。简化字使用范围以《简化字总表》为限,超出此范围的使用繁体字。
 16.多义字按照本义、引申义、通假义、地名义、姓氏义的顺序用❶❷❸等分项排列;一个义项需分小项的,用⒈⒉⒊等表明;如需再分层次,用a、b、c等标示。
 17.异体字的表述方式是:全同异体字不注音,在“同‘×’”之后出书证、例证;非全同异体字注音,在“同‘×’”之后简要释义,并引书证、例证;古今字用“后作‘×’”表示;简化字、类推简化字不注音,也不出书证、例证;古有其字而今用为简化字的,在“同‘×’”引证之后用“按:今为‘×’的简化字”的形式表述。
 18.通假义项用“通‘×’”表示,汉代以后文献中出现的同音代替字用“用同‘×’”表示。
 19.单字条目下原则上不收复词义,只在存字、存音、存源的情况下收录。
 20.义未详字一般不标示“义未详”等字样,在注音之后直接引证;音义未详字用“音义未详”的形式表述。
 21.名词、动词、形容词不标明词类,数词、量词、代词、副词以及其他虚词标明词类。
 22.音译外来词附注语种名称和外文原词,化学元素名称附元素符号和拉丁文。
 五、引证
 23.引证包括书证和例证。引证时先引书证,后引例证。引用例证力求源流并重,每一义项的例句一般为三个,第一个为时代相对较早的例句。引用五四运动以后的现代例证用简化字,其余用繁体字。
 24.引文忠实于原书,对其中的异体字不作规范,原文照录,只对错讹字进行校正或说明。
 25.引用古代字书、韵书、注疏的解释,省去与所释字头无关的文字时,不加省略号或作其他说明。
 26.引证标明书名、篇名或卷次。戏曲注明折数和出(齣)名,章回小说注明回数。引用经书、史书、子书、总集、类书和字书、韵书,一般不标作者姓名;其他著作,一般标出作者姓名,民国以前的作者标注朝代。
 27.在举例和引用时,对过分冗长的书名、篇名、诗题等加以删节或省略。
 28.引用书籍一般采用通行善本。如《二十四史》用中华书局标点本以及商务印书馆影印百衲本,《十三经》用阮元校刻注疏本。
 六、编排
 29.正文字头按部首分部编排。部首釆用《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共同商定的,以《康熙字典》214部为基础,酌情删并而设立的200部。所删《康熙字典》部首为“亅、二、爻、玄、用、禸、舛、鬯”等8部,将“匚、入、士、夂、曰、行”等6部分别并入“匚、人、土、夂、日、彳”诸部。
 30.部首和单字按笔画多少排列;笔画数相同的,按起笔笔形一(横)、丨(竖)、丿(撇)、丶(点)、乛(折)的顺序排列;笔画数和起笔笔形相同的,按第二笔笔形,余以此类推。
 31.单字归部基本上与《康熙字典》相同,但对其中个别归部不妥或难于査检的字略加调整。如:
 巡—原归“巛”部,今改归“辵”部
 黴—原归“黑”部,今改归“彳”部
 叵—原归“口”部,今改归“匚”部
 岡—原归“山”部,今改归“冂”部
 芻—原归“艸”部,今改归“勹”部
 𠂄—原归“丶”部,今改归“日”部
 又如:
 斑、粥、瓣—原归“文、米、瓜”部,今改归“王、弓、辛”部
 條、將、騰—原归“木、寸、馬”部,今改归“人、爿、月”部
 荆、榖、潁—原归“艸、禾、水”部,今改归“刀(刂)、殳、頁”部
 問、聞、悶—原归“口、耳、心”部,今统一改归“門”部
 赢、嬴、羸—原归“貝、女、肉”部,今统一改归“月”部
 32.对《康熙字典》“肉”部中部首形体作“月(⺼)”的,如“胖、脊”等字,今改归“月(冃)”部。
 33.没有复笔部首的字,按明显的单笔或起笔归入单笔部首。如“甫、临、年、之、亟”分别归“一、丨、丿、丶、乙(乛)”部。
 34.“人(亻)、刀(刂)、王(玉)、犬(犭)、水(氵)、手(扌)、火(灬)、心(忄)、衣(礻)、虍(虎)等十个带有附形的部首中,同笔画的单字按正形和附形部首分别排列。
 七、附录
 35.书后附《新旧字形对照表》、《汉语拼音方案》、《简化字总表》、《中国历史纪年表》、《主要引用书目表》等。《主要引用书目表》列主要引用书目2965种。
 36.单字除在正文中按部首査检外,还可通过书后《笔画检字表》、《音序检字表》査检,也可通过计算机检索软件进行査检。

新旧字形对照表